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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拓案“降格” 首钢谭以新已被批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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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 2009-08-13 14:22:20 南方网 现有新闻评论      新闻报料

    8月11日,上海市检察机关已经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澳大利亚力拓公司(ASX∶RIO,LON∶RIO)上海办事处负责人胡士泰,员工刘才魁、葛民强、王勇四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胡士泰)案情确实发生了一些变化,(我们)可能会将此案移交给公安机关。”8月12日11时,上海国家安全局相关人士向本报记者确认两个事实——第一,胡士泰等4人的罪名已经有所变化;第二,办案主体将会变更。

    现阶段,力拓案件的侦查部门已经转至上海市公安局经侦处,批捕机关为上海市一分检。记者了解到,胡士泰等四人的家属也于日前接到批准逮捕决定。

    8月12日,正是胡士泰等四人被上海国家安全机构羁押的第37天。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无指控的羁押时限即为37天。

    “我们正准备与办案机关取得联系,有望在一周时间内见到胡等人。”已经与四人家属有过接触的律师对本报记者说。在此前的羁押时间内,四人并不被允许会见律师,只有澳洲驻上海领事曾两次探望胡士泰。

    各方认为,案件进入审判程序的可能性加大。

    关注此案的律师则认为,“由涉嫌窃取国家机密罪转为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意味着力拓案此前浓厚的政治色彩会淡化,整个案件的后续处理会回到市场和法治的轨道上。”

    变更

    办案主体的变更与胡士泰案的罪名变更有直接关系。

    根据记者了解,批捕决定中称:胡士泰等4人涉嫌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我国钢铁企业商业秘密触犯我国刑法第219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罪,同时,胡士泰等4人还涉嫌商业贿赂犯罪。

    有资深刑事律师介绍,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如果发现新的事实和情况,就有可能改变拘捕时所涉嫌的罪名,转而以新的罪名提请批捕。

    但上述相关部门均以涉嫌“保密”为由,拒绝透露胡士泰等四人罪名变更的原因。

    “国家机密罪的定密主体必须是国家各级机关单位,即使是钢铁企业的数据文件,国家机关也可将其定为国家机密,但是商业秘密定密的主体只需要是钢铁企业即可,只要钢铁企业认为不想为工作所知晓的情况,都可以认为为商业机密。”该律师表示。

    对这两个罪名来说,其权利主体 也不同,国际机密的权利人是国家,而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则是各大钢企。

    在转入涉嫌商业贿赂罪之后,胡士泰等四人的律师委托手续已经办好,12日下午,已有律师向相关部门提出会见当事人的申请。

    “从量刑上看,这个案子确实在往轻的方向走。”一个不愿具名的中国刑法律师说。根据刑法第111条,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最高量刑为无期徒刑。而侵犯商业秘密罪和商业贿赂,最高量刑则为7年。

    商业化

    8月12日,商务部副部长傅自应在国新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中国司法机关将对力拓案做出公正判决,对这一点没有任何疑问。同时,力拓案不会伤害中国的投资环境,这只是一个司法个案。

    同日,铁矿石首席执行官Sam Walsh倒是作出了一番颇为强势的表态:“力拓集团将大力支持其雇员对这些指控进行辩护。从所有提供给我们的资料来看,我们仍然认为,我们的员工在中国的业务往来上,其行为是恰当和合乎伦理道德的。”

    当天,力拓的高级管理人员与力拓四员工家属进行了接触,并表示将继续提供支持,以确保他们的福利。

    此外,力拓还表示,集团正努力解决这个问题的同时,还强调将继续其在中国的业务,包括维持从澳大利亚出售的高水平铁矿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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