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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点:醉驾连发夺命惨案 法律应打出严惩重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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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 2009-08-07 05:48:25  现有新闻评论      新闻报料

    【海奥视点】

    最近接二连三发生了多起因醉酒驾驶引起的交通案件,从震惊全国的南京江宁车祸,到胡斌三菱飙车案,没过几天,杭州又发生了魏志刚的保时捷案,一切都是醉酒驾车……

    有一部分人可能说,应该

杀鸡儆猴;另外有一部分说,醉酒后,意识不受支配,不应该判死刑,应该从宽处理。但倘若一直这样宽下去,只能造成越来越多的悲剧发生。

    前阵子看了一档山东某台的节目,几个律师对这件事进行了辩论,但最终没有一个定论,不少律师对这样的案件也只能本着“有法可依”的原则进行处理。最近有不少律师纷纷写联名信上书,希望国家能修改这方面的法律,对酒后驾驶有一个明确的处理规定。

    在笔者看来,酒后驾车撞死人案屡禁不止的原因有两个:一是对肇事者处罚力度太轻;二是有钱人拿撞死人不当回事,以为用钱就可以打发了。

    根据2004年由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员会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我国认定酒后驾车酒精含量阈值的起点是0.2%,这既高于美国0.1%的标准,也远远高于日本0.05%的标准、德国0.03%的标准、瑞典0.02%的标准。这充分说明,我国认定酒后驾车标准的起点是非常宽松的。但这并不能抑制住每年呈几何态势增长的醉酒驾车案件数量。

    中国真的不差钱,中国的司机可以视交通法规于鸿毛,视人的生命于鸿毛,当造成惨剧后,找替罪羊顶包的,用钱铺路打通关系的,比比皆是。倘若国家在这方面不采取严厉的手段制止,对酒后驾驶不重视,造成的影响只能越来越恶劣。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即使具有酒后驾车这种危险行为,也只有在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才能构成犯罪即交通肇事罪,否则,只能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而即使构成交通肇事罪,处罚程度也是相对较轻的。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从以上我们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醉酒驾驶的处罚和定罪是相当宽松的。与邻国日本相比,在日本醉酒驾驶者,将被处以最高5年监禁或100万日元的罚款,还新设了“车辆提供罪”、“酒水提供罪”以及“同乘罪”等新的罪种。虽然日本的“车辆提供罪”、“酒水提供罪”和“同乘罪”具有刑事连带责任的影子,已经与我国刑法的罪责自负原则相悖,但总体上看,其针对酒后驾车行为的犯罪化程度和处罚力度都远远超过我国,而实际效果也甚为乐观。

    某网站曾针对酒后驾车案做了一份民意调查,支持加重处罚的有一万多人,支持从轻处理的只有80人,两者相差之悬殊,一目了然。

    民意代表不了法律,但无视民意的法律也是得不了民心的。(孙璐璐 伊小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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