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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之下如无秘密 何来间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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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 2009-08-04 14:52:20 东方早报 现有新闻评论      新闻报料

    作者:吴木銮

    据《河南商报》报道,河南南阳市民王清向政府申请公开政府支出项目,包括“公款吃喝招待”、“公车消费”和“公费出国”等。有意思的是,许多部门即使按时回复也只是“顾左右而言他”。而且王清的行为还被视为间谍之举,直至申请人要向市委领导写信才能摆脱窘境。

    作为公民的一项宪法权利, 阳光法案(信息公开)在当今大多文明国度都可以找到。1766年瑞典就有信息公开条例。19

66年,当时的美国总统约翰逊签署美国《信息自由法》,该法于次年生效。按照这部法律,美国的公民可以向政府机构提出查询、索取复印政府文件的要求;而政府机构要按照已经公布的程序及时提供资料。如果公民的要求得不到满足,司法部门可以介入处理。

    就我国而言,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次年的5月1日起施行。但是该条例的罚则条款力度偏弱。条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公民在被拒绝时不能进入行政复议程序,而只是进行举报。举报与行政复议有本质的区别。对于诉讼而言,只有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到个人合法权益时,才能起诉。因此,一个合理的判断是,能进入司法渠道的个案非常有限。

    南阳市民王清的申请,在大多数发达国家其实是“芝麻”般的要求。财政的开支本来就要对市民公开。因此,包括我国香港地区,市民可以很方便地查到政府每年支出的分布情况。这些查询只要点击鼠标即可,并不需要像王清那样费力地一个部门一个部门地递交申请。南阳市民的个案标示着我国的信息公开还有很多改进之处。作为政府的经常开支,会议费、差旅费、培训费等等本来就不属于政府秘密(《保密法》也未见此条文)。但是现在各级政府公开的财政信息极其有限。在这些有限的信息中,笔者还怀疑它们的真实性。比如许多县级行政机关,人均行政费一年不足千元,可是一个显然的事实是,一个部门一天的公款宴请可能就超过千元,甚至数千元。而在理论上,这些行政费还涵盖出差、培训、办公设备更新等费用。

    就信息公开而言,湖北的做法是非常有益的。湖北省专门开设了一个编制与财政信息网站(全国独此一家)。在这个网站上,各个部门的法定编制和实有编制都可以查到。财政的各项转移资金也清楚地标列出来。迄今为止,湖北省政府的利益也没有因为编制和财政信息的公开而受损。因此,把信息公开视作危及政府利益并没有多少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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