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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在被逼强奸面前为何不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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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 2009-07-23 15:52:18 荆楚网 现有新闻评论      新闻报料

    作者:毕晓哲

    为敲诈钱财,河南平顶山市一个犯罪团伙强迫一名被劫持的检察院工作人员强暴另一名被劫持的女学生,并胁迫其用绳子勒该女子,拍照后试图勒索该男子。负责侦办此案的该市新华区公安分局刑侦大队长李廷山7月21日称,女子最后死亡,该团伙8人已被捕,检方已提起公诉。(7月22日新京报)

    这一起检查院工作人员“被迫”强奸一名同样被绑架的女学生一事,注定又将造就一个“被强奸”的

网络新名词。检查院工作人员属于公职人员序列,有肩负着捍卫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利益的天职,无论众何种角度理解,在涉及自身安全利益和他人安全利益的抉择之下,笔者以为,放弃或将自身的利益置于后位,而将他人的利益置于首位,是一名检查人员的职责和本质。

    在歹徒强迫这名检察人员对女学生施暴之时,检查人员的确面临两种抉择,要么保全自已、配合歹徒,但却以严重损害他人为代价;要么宁肯牺牲自身利益,而坚定地反抗或拒绝暴力企图。但令人遗憾的是,这名检察人员最终选择了“被强奸”的方式强奸了女学生。

    我们抛开这名检察人员的公仆身份,和打击和遏止犯罪的职责不讲,即便是一名普通人,在而对以威胁别人生命为代价的强奸和杀人(勒颈)之时,也是不应该为了保全自已而丝毫没有廉耻的牺牲别人。生命权益有其对等性,这与正当防卫无关,以牺牲别人来换取自身安全,只能是一种无耻。也与一个人的社会公德和良心、道义相悖。

    从这一事件中,我们最终看到的是个别公职人员对暴力犯罪分子的惧怕和妥协,甚至是无原则的迁就。这样一个近乎于“软蛋”的检查官,在面对暴力威胁时竟然以一个明知也是严重违法犯罪的强奸行为和故意伤害(勒颈)行为,来换得自身一时的安全,不能不是一名检察人员的悲哀。再放大开来,这起“被强奸”事件注定将成为以打击犯罪、维护人民群众安全的司法人员的耻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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