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孙仲 为敲诈钱财,河南平顶山市一个犯罪团伙强迫一名被劫持的检察院工作人员强暴另一名被劫持的女学生,并胁迫其用绳子勒该女子,拍照后试图勒索该男子。负责侦办此案的该市新华区公安分局刑侦大队长李廷山昨日称,女子最后死亡,该团伙8人已被捕,检方已提起公诉。(7月22日《新京报》) 当下,又到了“被”说法流行的时候。被自杀、被就业……不一而足。眼前这起特殊案例,就有网友发帖 是啊,“被逼强奸”,虽然只是个案,但它的敏感性和轰动效应,足以令人关注,令人热议。 更关心“被逼强奸”之说的,还是受害女子的家人。 据报道,河南平顶山市一个犯罪团伙强迫被劫持的检察院工作人员夏某强暴另一名被劫持的女学生,并胁迫其用绳子勒该女子一案告破后,受害女子父亲称,夏某至今未被纳入犯罪嫌疑人范围进行查处,家属对此表示不满。曾参办此案的该市新华公安分局刑侦大队副大队长董正跃证实,警方没有对夏某采取任何措施。 为何不把“被逼强奸”者夏某纳入犯罪嫌疑人范围进行查处,甚至没有对其采取任何措施呢?该市新华区公安分局刑侦大队长李廷山称,夏某也是受害人,他刚参加工作一年,年纪也比较小,因受到惊吓,至今未上班,家属称他经常做噩梦。目前,夏某仍在接受心理治疗。 受害女子家人则认为,不能以检察人员受胁迫为理由,不对其背离职责、良心、道义的行为予以追究。 我认为受害女子家人的看法很有道理。姑且不去猜想当地警方不对夏某采取措施是不是因为他是检察人员,就算这样的事发生在毫无背景的普通人身上,我们也有理由怀疑警方的做法是否欠妥。夏某确实也是受害者,但他的受害是双重性的,一方面是被劫持、敲诈,一方面是被逼对另一名被劫持的女子进行强奸、勒劲等伤害。既然客观上伤害了他人,就不能游离于司法调查之外,更不能因为是受害者而免于法律惩罚。有错没错,该不该定罪,得由法律说了算。这对夏某来说可能有点残酷,但现实就是这样。何况,即便犯罪分子将刀子架在他脖子上逼他,他也不能苟且偷生般顺从,将自己的性命保全在让人别人受到伤害、甚至失去生命的基础上啊。 当然,我们的观点也未必正确,或许法律最终真的难以追究夏某责任。但至少在目前,当地警方得拿出令人信服的依据吧?夏某“被逼强奸”是对还是错,警方不能简单以“他也是受害者”一推了之,就算不打算追究他,也应该明明白白告诉受害女子家人及社会各界,这么做的理由什么,依据是什么?! |
上一篇:中石化的吊灯原来这么便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