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强奸犯“漂白”成为县粮食局局长,又因贪污地震救灾粮锒铛入狱……近日,陕西省西乡县粮食局原局长王安武涉嫌贪污受贿一案,在汉中市中级法院进行了一审判决,以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判处王安武有期徒刑十六年。此前,他曾于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因流氓罪被西乡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9年7月11日人民网转自中国新闻网) 从强奸犯摇身变成粮食局长,又因贪污受贿锒铛入狱……如此滑稽、如此 一个曾经臭名昭著、劣迹斑斑的强奸犯,摇身一变,居然当上了粮食局局长。我们不得不佩服这家伙“神通广大”,也为我们有些组织上在干部使用上的“失察、失职”而感到痛心。我们当然不提倡,一个人犯了错、犯了罪之后,便一棍子打死,应该给其悔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但是,对这样的人,我们在使用上毕竟要慎重、慎重、再慎重。笔者不敢猜测该强奸犯出狱后,在当上粮食局局长之前,是走的什么样的“政治路线”,但是,一个曾经的“强奸犯”是如何进入干部队伍的?又是如何一步步被提拔到领导岗位上的?这些都无疑给我们留下了太多的遐想空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人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他竟然通过组织部门提名、考察,继而通过县常委会任命决定,而且在干部群众的议论和抵制行动中,他也能逃脱纪检和人大监督一路高升,简直就是视法律为儿戏。 有道是,狗改不了吃屎的本性。让强奸犯当粮食局长,不贪污受贿才怪。因为强奸犯和贪污犯有着共同的特点,那就是强烈的占有欲。只不过,前者贪的是“色”,后者贪的“财”,而两者的本质是一致的,那就是贪心不足蛇吞象。作为强奸犯,为了满足自己的淫欲,不惜冒着犯罪的危险,以身试法、丧尽天良地向无辜的女性下手;作为贪污犯,为了满足自己的贪欲,同样也会不惜一切手段疯狂敛财。两者都是明知不可为而为之,因此,都应该受到严惩重罚。 常言道,做人要有良心。但是,对于强奸犯出身的粮食局长,他的良心早已被狗吃了。面对汶川地震中受灾的灾民,他不但没有丝毫怜悯之心,反而向派发给灾民的救命粮伸出了罪恶的“黑手”。汶川大地震发生后,毗邻四川的陕西汉中受灾严重,负责抗震救灾粮采购的西乡县粮食局局长伙同其他工作人员与粮贩子勾结,发放给灾民的救灾粮短斤少两,并私分粮改款。除此之外,王安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个人决定以单位的名义将公款一百万元给供其参股的公司使用,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王安武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贿赂五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 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一个以玩弄女性出身的粮食局长,贼性不改,又玩弄权力,将权力当作自己谋私营利的工具,丧失了党性、良心,得到应有的惩罚,纯属咎由自取。 玩火者必自焚。当然,一个贪污受贿的粮食局长已经为自己的不法行为买了单。但是,我们应该更深层次去思考的是,如何让一些官员不想玩火、不去玩火、不敢玩火。我们应该深刻地反思一下,我们的教育跟上了吗?我们的监督到位了吗?我们的制度健全了吗?如果都等他们已经玩了火,并且已经玩上了瘾,再去问责,恐怕已经晚了,所造成的不可挽回的损失也就大了去了。 可笑的是,“强奸犯”当了粮食局长,追问县里组织部门竟然不知其“历史问题”,人大也因不归人大任免推脱监督责任。这充分暴露了在某些地方干部的选拔与任用上任人为亲、任人唯钱的现象仍然严重;暴露了纪检、人大等监督部门对干部监督的无力;暴露了在干部任用和干部监督上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缺乏责任意识。“强奸犯局长”是倒了,但是,如果对此事仅追究到“强奸犯局长”一人,拔出萝卜而带不出泥,那么会导致更多的得人钱财的官员向组织部门“发话”提拔更多王安武这样的强奸犯!网友:倪洋军 (人民网-观点频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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