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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有奖举报贪官成为一桩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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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 2009-06-23 14:29:24 东方早报 现有新闻评论      新闻报料

    作者:羽戈

    6月22日,湖南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新闻发言人常智余表示,为了鼓励公民举报官员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将给予举报者重金奖励,一般按照基于举报所涉事实而追缴的赃款的10%以内发放奖金,数额不超过10万元。举报人有重大贡献者,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奖金数额将达10万到20万之间。有特别重大贡献者,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不受上述数额限制。

    这条新闻之所以

能成其为新闻,端在于一点,即以赃款的10%为标准的奖励额。而以前所见奖励额度,多为2%到3%,或者直接开出10万元的皇皇金额。其实,这放到古代,颇难以耸人耳目。古人为激励举报者,不仅给予奖金,还直接授予官职。最著名者为武则天,她设匦使院,置铜匦四区,共为一室,列于朝堂,鼓励天下人举报告密,果然有一批人借此上位,成为显达的酷吏。

    当然,官职乃是国之公器,怎能轻许于民?10%的奖金已经具有足够彪悍的吸引力,现在一个中等贪官,贪污金额多半在百万元左右,举报者只需一年揪出一条榨取人民血汗的蛀虫,所得奖金就可以大大超出人均国民收入,可为深重陷入金融危机的中国经济贡献一份力量。就此而言,湖南检察院的这项政策可谓精准。

    可这样一来,举报贪渎者岂非成为一种职业,一桩生意,就像当年的打假,仅仅是为了一赔十的索赔额而打击假冒伪劣的社会之毒?

    此处必须先明确一点:公权力奖励举报者,法理依据何在?或者说,遵循什么样的权力运行逻辑?是因为举报行为有一定风险,奖金是对冒险者的补偿?还是因为举报是一种劳动,奖金则是按劳分配?或者说,举报是一种大无畏的公共美德,奖金乃是对德行的赞赏和鼓励?——无疑,前两种逻辑皆是将举报纳入经济思维的考量,用金钱为举报者的不遗余力背书;后一种则引出了一个悖论:美德一定要用金钱来衡量、颂扬——依照中国传统,美德之为美德,便在于大多数时刻它敢于斩断与金钱、权欲、美色的干系。

    举报者的原初动机已不可考。按常理推测,并无几人是为了奖金而举报贪渎者;可能为私欲(个体冤情、打击政敌等),更可能受正义感的驱使。如此而获得奖励,对举报者而言不啻是飞来横财,还是一种侮辱?

    我们以为,执政者以奖金为诱饵鼓励举报,并未深切考虑到举报者的动机,而是首先着眼于提高国家的吏治环境的清洁度。所谓“千金市骨”,乃是市场经济的主导之下最合理的政治补单。也许一笔不菲的奖金,总比一枚勇士勋章更能安慰、激励举报者那颗伤痕累累的心灵——尽管这并非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事理,哪怕在当前中国亦未必尽如事实。

    举报者的动机与决策者的治理术历经长期博弈,后者完全占据了上风,而前者逐渐被同化。这种不对等的权力博弈所导致的后果,即经济利益严重渗入了举报者的心理预期。最坏的一种,则是纯粹为金钱而举报贪渎,举报沦为一笔风险投资,由政府的悬赏额和反腐败力度决定行情,贪渎者的锦绣前程作为创造剩余价值的商品,政治完全被经济化。

    当举报成为生意,就可能衍生不正当竞争(举报政敌),就可能生产伪劣商品(伪造证据),就可能诱发偷税漏税等恶行,这必将增加本来就不够健全的反贪污腐败机构的工作难度。与此同时,如雨后春笋一般诞生的举报专业户,其本质不过是身披经济羊皮的来俊臣(由举报发家的酷吏)。举报打击了贪渎犯罪,而其本身极有可能恶化为一种犯罪。

    我们不能否认,一方面,受经济利益驱使的举报行为会结出美好的果实,换言之,反贪渎为什么不能与经济挂钩呢?正如维权律师为什么不能在合法的收费空间多收一点律师费呢?另一方面,则必须警惕举报过分经济化的危险性:第一是容易腐化举报这种基于公义的行为;第二,这类似于以酷吏对付贪官,好比乱世用重典;第三,与利益扯上关系的举报者一着不慎,便为咸鱼翻身的贪渎者提供了反击报复的契机。

    一言以蔽之,高价悬赏以吸引举报者的做法,只求适时,其意图在于呈现执政者反对贪污渎职的决心和勇气是多么坚强,万万不能作为肃清吏治的长远政策。你可以想象,一个社会,如果需要花钱来收买贪渎的警讯,它的正义天平将倾斜到了何种险峻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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