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一审判决:“文章没有直接且排他指向” 2009年5月8日上午,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就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陆幽败诉。理由是: “涉案文章提及‘国家队首席跟队记者’与国家队时任主教练发生宫外孕之事,但采用了隐名的,并未写明包括该人姓名、年龄、工作单位等在内的具体身份信息。文中涉及该人特征的语句包括‘国家队首席跟队记者的身份’、‘宫外孕’、‘很多粉丝’、‘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陆幽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黄健翔在博客上发表声明,“感谢法律的公正,还我一个清白。” 陆幽说,为了证明黄健翔诽谤的那个人就是自己,她向法庭提交了几千页的证据公证和上万条的网页搜索,“所有这些都统统指向一个人,那就是我。可是,当媒体和网民都众口一词地锁定黄健翔博客里所说的与杜伊有‘性丑闻’、‘宫外孕’的‘足球首席记者’是陆幽时,法庭却认定那个人居然不是我———因为公众从黄健翔的博文中不能直接判断出是我。” “问题是:到底是谁代表公众,是法官吗?”陆幽质疑道。 D 上诉:“言论指向明确且具有实际恶意” 5月25日,陆幽向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递交了上诉状。 这份长达13页的上诉状写道:“认定涉案文章是否损害了陆幽的名誉,前提是确认文中所称被杜伊搞成‘宫外孕’的记者,是否就是央视‘足球之夜’首席记者陆幽这一‘特定人’。虽然黄健翔并未指名道姓,但其对‘私人生活的攻击’确有具体目标和明确指向———没有指名道姓地明说并不等于他谁也没说;在此基础上,结合上下文语境和公众普遍认知,考虑到他确有渠道了解陆幽的‘宫外孕’隐私,参考‘宫外孕’不高于百分之一发生率的医学统计结论,这就决定了他文中指称的被杜伊‘搞成宫外孕’的国家队首席跟队记者,不可能是纸媒记者,也不可能是在此期间并无‘宫外孕’经历的央视其他女记者,而只能锁定在上诉人陆幽一人身上。……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精神,结合公众在‘黄文’发表后众口一词的‘推断’,文中所指‘宫外孕’首席记者显然是上诉人陆幽———黄健翔本人是否亲自推断无关紧要,只要任何第三人作如是观,其指向便可明确。 “陆幽指控黄健翔发表涉案文章的行为侵害自己的名誉权,她已就此举证证明了其为央视‘足球之夜’首席记者、自身确有‘宫外孕’经历、黄健翔有机会获悉此隐私信息、公众读罢普遍认为指向的是她本人、黄健翔有主观上的实际恶意等等。相应地,黄健翔的否认作为一项主张,其本身并不能当然构成否认的证据,否认作为待证事实得以成立,前提便是需要否认者举证加以证明。因而,黄健翔若想反驳陆幽对其提出的侵权指控,在对方已经尽力举证且构成了对其否认主张的合理质疑后,须就其反驳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亦即举证证明有关‘宫外孕’的指向并非陆幽而是另有其人,或显而易见地不是指向陆幽,或已就公众错误认知明确澄清和毫不含糊地‘辟谣’了———仅以未曾指名道姓作为抗辩,不能构成有效抗辩而只能是狡辩!此时的举证责任便相应转而由黄健翔承担。法庭不能要求陆幽如此无休止地永远‘举证’下去。” 上诉状还指出,“以黄健翔在圈内浸染多年人脉广泛,不仅有机会获悉陆幽‘宫外孕’信息,有渠道了解杜伊私生活真相,有能力核实两者间‘绯闻’的真伪,但他明知虚假竟漠视真伪地发表涉案文章,不仅导致陆幽‘宫外孕’隐私成为公众谈资,而且露骨影射陆幽与杜伊间的私情假象,极大降低了陆幽的社会评价。一审公证证据和网络现存信息,无可争议地证明这种伤害和创痛,对陆幽而言难以承受和无法挽回。更有甚者,在网友纷纷据此将矛头指向陆幽,有人在留言板跟帖追问‘宫外孕’所指的情况下,黄健翔依然不作澄清,放任舆论对陆幽的损害急剧放大。证据显示,在删除所谓对‘个人生活的攻击’内容后,黄健翔长达十天不作任何挽回;在《贼喊捉贼》博文中,黄健翔以文中从未指名道姓为自己开脱,客观‘坐实’了外界就‘宫外孕’指向的疑虑。这表明,黄健翔的行为主观上具有实际恶意。” 上诉状认为,“黄健翔公开披露陆幽‘宫外孕’隐私信息已经构成侵权,捏造其‘宫外孕’系因杜伊‘铸成’,两种手法互为表里,在世界杯预选赛关键战的前夕和欧洲杯赛事在即的背景下,瞬间便在公共舆论领域引发轩然大波,对陆幽名誉的损害难以估量,导致其社会评价大为降低,侵权显而易见。”因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陆幽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