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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小产权房民间金融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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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 2009-06-12 15:38:48 东方早报 现有新闻评论      新闻报料

    作者:马光远

    针对一个时期以来社会上关于“深圳市‘小产权房’将拿全国首个准生证”的传闻,国土资源部6月10日明确公开表示,“深圳‘小产权房’转正”说法属媒体误解,深圳是处理国有土地上的违法建筑,而不是“小产权房”。

    其实,国土资源部对深圳的“国有土地上的违法建筑”进行严格的概念界定实在有点多此一举。不管是建在“国有土地”上的,还是建在“集体土地”上的,在主流的法律秩序里

,未经现时法律同意,本质上都是违法建筑,民间的俗称就是“小产权房”,充其量,深圳的“小产权房”因其城镇化太快,成了一个建在“国有土地”上的“非典型”小产权房而已。

    而国土资源部重点要展示的,显然是对于真正的“小产权房”的态度,因为都很重要,现全部摘录如下:“小产权房”是一个模糊的、不准确的概念,实质是违法建筑无产权,它不仅违反土地管理法律,违反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法律,也是违反相关政策的。针对各地出现的“小产权房”问题,从1999年到 2008年,中央、国务院三令五申,集体土地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并要求各地坚决制止、依法严肃查处。

    其实,这个表态一点都不新鲜,大家都已经耳熟能详。但众所周知的事实是,“小产权房”作为二元体制下,转型中国存在的独特现象,有其产生的深层根源,多年的实践也一再证明,目前需要的不是从法理上论证“小产权房”合法与否的问题,这无需论证,也是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而应基于特殊的国情和历史背景,探求各方都能接受的解决之道,否则,“小产权房”就会如同民间金融一样,拖的时间长,越难解决,并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

    正如很多有识之士所指出的,“小产权房”的问题,的确反映了中国房地产市场某种不能自圆其说的扭曲状态:一方面,完全脱离居民真实购买力的房价让居民对“合法建筑”只能望“房”嗟叹,另一方面,价格远低于商品房的存在权利瑕疵的“小产权房”就成了部分低收入群体最好的选择。这是一个危险而又心酸的游戏,那些无法从主流的住房制度中获得“居住正义”的人们,要么无房可住,要么选择那些随时可能被官方宣布为“非法建筑”的小产权房。这和民间金融的整个生态何其相似乃尔,在高昂的房价面前,他们还能有什么更好的选择?

    因此,“小产权房”折射了我们这个社会在住房秩序上的立体化的扭曲。而一些地方之所以严厉打击“小产权房”,并非基于一个对“法治正义”的捍卫,而主要担心“小产权房”会对既得利益造成冲击。因此,他们会时不时拿出“法律”的大棒,时不时拿出“捍卫耕地”的再正当不过的说辞,甚至时不时用“别以为小产权房法不责众”等恐吓的手法。

    早年法学界对于中国诸多违反现有法律的改革举措,以“良性违宪”一说予以辩护。这的确是一个比较智慧的说辞,为改革的合法性获得了很好的法理基础。笔者并不奢望“小产权房”这个被官方定性为“非法建筑”的事务也能被冠以“良性违法”的待遇,但的确,对这个问题的解决,离不开转型中国的住房生态,一味强调违法并不能解决任何问题。就“小产权房”的法律属性,相信那些购买者比政策制定者更清楚其风险何在,没有法治的保障,没有质量的保证,更没有权利的归属,而又不得不选择,这种种的冲突,恐怕不能简单地以一个“非法”,一言以蔽之。

    笔者认为,“小产权房”的问题绝对不能纯粹怕冲击商品房市场而一拖再拖,从技术层面而言,解决起来没有那么复杂,简单的新老划断是可以的,只解决“存量”,并不再产生新的“增量”,通过弥补相关手续的方式,让这些“非法建筑”正式进入主流的住房体系。否则,就会成为随时可能影响社会和谐的第二个“民间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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