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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揣三把刀捅死心理专家 被判10年赔偿38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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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 2009-06-12 07:21:35 青岛早报 现有新闻评论      新闻报料

    女子揣三把刀捅死心理专家

    陈学娟被捅身亡案一审宣判 患有精神分裂症21岁的丁某获刑10年 监护人赔偿38万

    早报讯 岛城心理咨询专家陈学娟在接诊时被一名女患者捅伤,因失血性休克死亡。昨天,记者从市北法院获悉,事发一年后,捅死陈学娟的21岁丁姓女青年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同时因医学鉴定中心出具鉴定书证明,丁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为限制刑事能力人,她的母亲作为监护人需要向陈学娟家属赔偿高达38万余元的损失。

    回放 第三把刀没防住

    陈学娟被捅身亡的时间为去年5月8日中午1时许,当天陈学娟及儿子和儿媳妇都在诊所里忙着接诊。陈学娟的儿子黄先生在接受公安部门调查时证实,当天一名20岁左右的女青年到诊所找陈学娟,起初陈学娟让她等一会儿,随后两人进入办公室。没过多久,黄先生听到女青年吵了起来,后来看到她拿起陈学娟放在桌上的手机向外走。黄先生当即上前把手机夺下。此时,有一位在诊所就医的病号给黄先生的妻子使眼色,示意女青年后腰处揣着一把刀,黄先生的妻子赶紧上前把刀抽出放到了厨房内。紧接着,女青年又掏出一把刀,黄先生上前夺下后,扔在一边。

    因为担心发生危险,黄先生始终抓着女青年的胳膊,在陈学娟的劝说下才松开了手。女青年蹲下提鞋,就在大家没防备时,突然又拿出一把刀并捅向陈学娟的胸部,要捅第二刀时,被黄先生抓住手将其摔在地上。黄先生将女青年摔在地上后,陈学娟打算上前去扶,可刚蹲下就倒在了地上。

    公诉 受害人家属索赔38万元

    陈学娟被捅后,脸色发紫,口吐白沫,家人赶紧拨打了110和120,陈学娟最终抢救无效死亡,法医鉴定结论为单刃锐器刺伤胸部致心脏破裂、心包填塞失血性休克死亡。经过公安部门调查,捅死陈学娟的女青年丁某是陈学娟的患者,事发当天她以“没有治好病为由”,打算找陈学娟索要以前的治疗费用,并分别在后腰处、衣服袖口处和腿部护膝处藏有两把水果刀和一把文具刀。

    丁某捅死陈学娟后,被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陈学娟的家人也将丁某的母亲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被告,提出了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医疗费、法医鉴定费及交通费等共计38万余元的赔偿请求。法院审理阶段,丁某的辩护律师提出,丁某捅死陈学娟起因于医患纠纷,丁某带刀是为防色狼,行凶也是临时起意,同时丁某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初犯、偶犯,应从轻处罚。因丁某已成年,应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要求丁某的母亲承担法律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审理 一审判决丁某入狱10年

    为查明丁某的精神状况,公安部门委托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对丁某是否有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定。鉴定中心受理后,分别在精神卫生中心及看守所对丁某进行鉴定,并对丁某的母亲、丁某曾就读学校的学生科科长、邻居及同监号犯罪嫌疑人广泛调查后,认为丁某患病4年,病情反复波动,一直未愈,在精神状况的影响下,对自身行为的控制能力削弱,应界定为精神分裂症、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刑法》相关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丁某因向陈学娟索要治疗费未果,双方发生争执后,丁某将对方捅伤致死,行为应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判处丁某有期徒刑10年。

    丁某属于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未婚无配偶,父亲已经死亡,按照顺序,母亲张某应为监护人(法定代理人)。根据《民法通则》中规定,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有明确的监护人时,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丁某造成他人损害,她的母亲作为监护人(法定代理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监护责任,因此应向陈学娟的家属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共计38万余元。(记者 于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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