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些地方,买官者的违法行为被发现后,以“行贿罪”追究责任的很少,一些买官者甚至继续戴着买来的官帽,这一方面有损法律的尊严,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对买官卖官现象的治理。 新华社6月7日报道,6月初,安徽省巢湖市6名处级干部因买官被免职,而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该市先后有十多名处级干部因买官被免职。这些买官事件皆与该市原市委书记周光全有关。在周光全任职巢湖市委书记的57个月里,他80多次 买官卖官行为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的整体形象,如今,卖官者被送上法庭,接受法律的审判,众多买官者也因此被免职,让人拍手称快。但是,在感到痛快的同时,笔者认为,对买官者仅免职是不够的,而应以行贿罪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 我国《刑法》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第三百九十条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同时,按照相关司法解释,行贿罪追责的起点是,个人行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显然,买官行为本身就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并实施了行贿行为,而周光全案中的买官者行贿数额超过5000元的,应该构成行贿罪。 近年来,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取得了很大成绩,但这依然是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之所以这样,一方面固然与某些地方的领导权力过于集中,且缺乏有效监督有关,但与有关部门对买官行为处罚过轻也不无关系。 买官与卖官从来就是一对“双胞胎”,没有买官的需求市场,那些卖官者能把“乌纱帽”卖给谁?然而,现实中一些地方买官者的违法行为被发现后,以“行贿罪”追究责任的很少,一些买官者甚至继续戴着买来的官帽,这一方面有损法律的尊严,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对买官卖官现象的治理。买官者在心中自有一本“经济账”——买官成功了,可谓一本万利,即使被发现,大不了把买来的官位归还了事,不会因此被追究法律责任。 事实上,中纪委、中组部《关于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意见》强调,对行贿买官、受贿卖官的,按照组织程序,一律先予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因此,对周光全案中的买官者,绝不能免职了事!(齐鲁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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