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季冰 据广州日报报道,广东省通信管理局近日答复该省政协委员汤镇业相关提案时透露,工业和信息化部已会同公安部、国务院新闻办等有关部门联合制定手机实名登记制度的法律规范,正等待国务院审批。 我并不反对手机实名制,假如这确实有充足的理由并能带来许多好处的话。但我确信,汤镇业委员在今年两会上提出的《手机实名制可治“信骚扰”》提案不仅没有道理,还深刻地暴露了我们的社会管理 随着手机的普及,垃圾短信和诈骗短信的确成为近年来日益突出的社会问题。我也相信,对手机采用实名制在客观上可能的确有助于缓解这一问题。然而,这不是一种法治时代的管理思维,而是一种计划经济时代的管制思维。这种思维的逻辑是这样的:假如某一事物(最常见的是某种新的技术手段)可能使某些违法犯罪或其他不利于社会秩序的行为变得更为方便,就必须对这一事物进行限制。顺着这个逻辑,假如实名制仍不能彻底杜绝短信“骚扰”和“诈骗”问题的话,就应该进一步加强限制,比方说,对手机申购者进行资格审查,只有无不良记录的清白好公民才能买手机…… 问题的本质是:违反公德和法律的行为,并不是手机卡匿名销售,而是“骚扰”和“诈骗”。在没有手机的时候,这两种应该受到制裁的行为也广泛存在。对实施这两种行为的人来说,手机只是一种新的工具。事实上,每一种新技术和新工具的问世,都会带来许多社会行为的改变。相应地,对社会产生危害的行为也会在形式上发生很大变化,但就其本质而言却是基本相同的。因此,需要改进和提高的应是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技术手段,而不是对新技术和新工具进行抑制。我甚至认为,手机的出现,很可能使“骚扰”者和“诈骗”者减少了通过口头、书信、固定电话等传统通信工具所进行的类似行为。况且退一步说,“骚扰”和“诈骗”短信在匿名手机中也属极少数。难道因为少数犯罪分子用切菜刀来杀人,就应该对菜刀的买卖进行管制? 如果作一高度概括的话,在一个自由多元的开放社会里,符合法治精神的社会管理原则应当是:只要法律没有明文规定非法的事,就都是合法和可以做的。而合理的善法一定只可能去限制和制裁那些已经构成了危害的行为,而不是去限制一种归根结底属于很小概率的可能性。 我必须再次重申,我本人对于手机实名制这件事情本身并不反对,只是反对汤镇业委员提案要求实行实名制的理由。无论是电信、公安或其他任何政府部门,都不能为了方便他们自身的管理或执法就去限制公民的自由权利或使公民的生活变得不方便。我还认为,同样的道理也适用于一段时间以来甚嚣尘上的互联网实名制之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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