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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东墙补西墙 公司老总挪用330万元获刑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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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 2009-06-02 15:32:08 成都晚报 现有新闻评论      新闻报料

    检察官和律师庭上公开辩论刑期 法院最终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

    既是信息港公司的董事长,又是天府网点公司的股东兼董事长,许柯隐瞒其他股东,私自将天府网点公司的330万元,转至信息港公司。许柯挪用资金罪是该判7至10年的有期徒刑?还是该判缓刑?昨日记者获悉,法院最终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日前判处许柯有期徒刑7年。

    拆东墙补西墙 挪用330万元

    2003年11月,在任

信息港公司副董事长期间,许柯兼任天府网点公司董事长一职。但就在其任职不到5个月,信息港公司出现资金困难。为了摆脱困境,2004年2月19日,许柯在没召开董事会的情况下,私自指使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以借款名义从天府网点公司转款300万元到信息港公司。8个月后,他又用相同的手段从天府网点转款30万元至信息港公司。两笔转款均未出具借条和借款手续,也未计入天府网点公司的会计账。

    2004年底,许柯从信息港公司将这330万元转回天府网点公司。由于信息港公司的资金紧张情况一直没有得到好转,2005年1月,许柯指使财务人员用隐匿凭证不入账的方式,再次从天府网点公司转款330万元至信息港公司。为了填补这一窟窿,2005年7月,许柯与某公司签订《天府网点股份转让协议》,转让天府网点公司300万元的股份。协议签好后,对方并未按协议履行。当月,许柯辞去天府网点公司董事长一职。在天府网点公司报案后,去年10月9日,警方在重庆市将许柯挡获。

    能否判缓刑?庭上激辩

    “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许柯刑事责任。建议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至10年。”法官提出公开量刑辩论后,公诉检察官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2条的规定,应当判处许柯7至10年有期徒刑。对于检察官的指控,许柯否认犯罪,称300万元的转款签字只是以股东身份确认知晓该事,而另外30万元的转款他完全不知情。“许柯的挪用行为是职务行为,其行为不构成挪用资金罪。”许柯的辩护律师努力为其作无罪辩护后,又说:“许柯所在的重庆仕玉养生服务有限公司愿意为许柯垫付330万元给天府网点公司,如果法院认定许柯挪用资金罪成立,应当适用缓刑。”

    经过一番唇枪舌战,法院认定许柯是利用职务便利授权他人私自转款,虽然转款的330万元利益归信息港公司,但许柯作为信息港公司的副董事长也获得了相应利益,因此不应判缓刑。最终,许柯因犯挪用资金罪,被判处7年有期徒刑。

    庭上辩论刑期 对被告更公平

    “将量刑辩论纳入庭审公开化,可以为法官自由裁量提供较为充分的参考意见,公开量刑对被告也更公平。”成华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吴映伟告诉记者,刑法对许多罪名规定的法定刑幅度较大。在以往案件的法庭审理中,法院没有让公诉人或者被告人提出具体的量刑幅度,一般是法官依法自由裁量决定刑期,这样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往往会引发公众的质疑。而现在实行刑事审判量刑公开化,更加增强了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严肃性。(成都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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