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全省首例公职人员收受干股的案件,在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被告人张自喜犯受贿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被告人张自喜原任南阳市卧龙区城建环保局副局长。2003年3月,某建筑公司经理为感谢张自喜在公司资质审批、技术职称晋级、项目洽谈等方面给予关照,在张自喜本人未实际出资的情况下,接收该公司170万元股权转让,并与2003年5月在市工商部门办理公司股东变更登记。该公司工商局股东登记载明:张自喜占有公司股份32.82%,当年股额价值为170万元。张自喜以公司股东身份参与该公司经营活动,谋取利益。 该案在法院审理期间,辩护人提出张犯收受公司干股无价值,其受贿罪名不能成立;且该案属公职人员收受公司干股,是否构成受贿罪,全省尚属首例。案件经检察机关认真查证,并经某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印证,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张自喜身为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公司干股价值170万元,为他人谋取私利,其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其受贿罪名成立。(河南法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