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俊武声泪俱下(黄叶华摄) 2009年5月26日上午,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备受社会关注的原海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王俊武涉嫌受贿一案。 王俊武,男,1960年9月20日出生。海南万宁人,中共党员,原任海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曾任海南省旅游总公司总经理兼法定代表人、三亚中港渔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 检察机关起诉指控:王俊武在担任省旅游总公司总经理期间,在转让省旅游总公司位于三亚市海棠湾镇347.6亩国有土地和其它业务往来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多次收受土地受让方贿赂共计953万元。王俊武取得款项后,均用于个人及其亲属放贷、购置房产及消费等。案发后,案件关联人、王俊武的亲属配合退回赃款897.5万元,侦查部门依职权追缴2.6万元。 检察机关认为,王俊武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953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王俊武在法庭上表示:“我的犯错确确实实与公诉人说的一样,因为长时间没有学习法律,对法律观念淡薄,再加上一时的糊涂,做了傻事,导致了犯罪,因此我非常后悔,我辜负了党对我的培养,对辜负了组织对我的提拨,也给我的家人带来了的痛苦,为了让我痛改前非,请求法院给予从宽处理。”说到此处,王俊武声泪俱下。 王俊武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 法庭将择日进行宣判。(记者杨振东 通讯员黄叶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