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杨鹏 北京首次立法规定了五种构成性骚扰的形式: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法条中提到的电子信息,就是手机短信”,北京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周继东解释说。(5月22日《京华时报》) 2006年,上海对“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5种具体形式认定为性骚扰,曾引起很大关注。其他地方也出台过类似规定。因而,此次的北京“首次”,不过是首都的首次罢了,并非全 不用着急,有人一旦见某种行为入法就紧张,比如人肉搜索,而黄段子虽然令人反感,但也有网民以“黄段子并不会造成实质伤害”为由反对,这种看法在此前就曾出现过。不过,给性骚扰做出法律解释,远远要比在《现代汉语词典》中给出解释要难得多。这也是当年在修订《妇女权益保护法》时,无法达成一致的原因,就只好做了个宣示性规定。这便为之后的地方立法制造了障碍,遗憾的是,直到今天,我们的认识和当年相比没有多少进步,北京与其他地方一样,还是绕不开那个老问题:什么是性骚扰?怎样界定性骚扰行为? 当然,我们不能像有些专家说的,既然性骚扰这一概念很模糊、很暧昧,现在立法时机还不成熟。毕竟,有调查显示70%%的女性表示曾经遭遇过性骚扰。面对这个现实,我们不能无动于衷。不过,参照国外的立法经验,性骚扰处理不好,还可能导致两性关系紧张,甚至引发冤假错案,这倒是需要慎重。 人们往往对立法寄予期望,各地也不约而同将5种行为界定为性骚扰,现在,北京立法能否迎来一个没有性骚扰的新时代?恐怕很难!毕竟,性骚扰是人类还未完全摆脱动物世界的生物属性,也是文明社会的怪胎,但某种程度上,它又是伴随人类社会的一种亚文化,至于是否“俗不可耐”更多取决于接受者的主观感受,这在陌生人世界里好区分,而在熟人社会里,一条短信、一个行为是开玩笑,还是性骚扰,抑或有其他含义就不好区分了。 而对于媒体和网友很关心的黄段子,除了自编外,还有一部分黄段子可能来自于上游的通信增值服务提供者。那么,如果黄段子属于性骚扰,在增值服务提供者—发送者—接收者的链条中,就成了上游“合法”,到接收者那里就可能是违法产品,发送者就是违法者。于是,我们需要指出的是,如果要禁止黄段子,就没有比从源头上杜绝更好的办法,免得发送者因为使用上游“合法”的产品,却要付出违法的代价。 说来说去,性骚扰堪称世界性难题。反性骚扰本身就是在主流价值观和传统公序良俗主导下的社会伦理的固化和守护,维护一种稳定、和谐的社会道德秩序。而随着观念、价值的多元化,对于黄段子的认识也成为价值观念断裂的镜像:对这一现象义愤填膺,却对这一行为表现出某种纵容,对这一行为入法也争议不断。受到伤害者当然需要法律的保护,不过到底如何界定性骚扰尚且存疑,却已然进入地方立法程序,效果自然难以让人满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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