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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输液时过敏身亡 法院判医生居委会共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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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 2009-05-20 10:02:08 青岛早报 现有新闻评论      新闻报料

    早报讯  王某的母亲刘某在接受静脉注射后,病情突然发生变化,经抢救无效去世。刘某的两个女儿将医生汪某以及汪某所在的医务室和社区居委会告上了法庭,向三个被告索赔44万元。昨天,记者从崂山法院获悉,汪某被判赔付王某姐妹俩12万,社区居委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扎完针医生走人

    女儿王某诉称,母亲刘某当时身体不舒服。2007年11月10日上午,沙子口社区卫生室的医生汪某到家里为刘某扎针,进行静脉输液。扎上针后,汪某离开了刘某家。“我母亲在医生离开之后不久,出现了异常情况。”庭上,王某表示,母亲在经过两家医院的救治之后,最终因抢救无效于10日晚上去世。她与妹妹共索赔44万元。医生汪某导致母亲病逝,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医务室及居委会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鉴定不是医疗事故

    面对王某姐妹俩的起诉,汪某称:“我有乡村医生执业资格证,我的行为没造成医疗事故。”根据汪某的申请,法院委托青岛市医学会对汪某的医疗行为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不属于医疗事故。

    由于姐妹俩对此鉴定不服,法院又委托外地一家医学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书认为,刘某是药物过敏性休克死亡。但汪某对刘某输液治疗过程中,未按要求在场观察输液情况,与刘某因药物过敏性休克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医生居委会共担责

    法院认为,相关部门对已认定本案的医疗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因此本案不能按照医疗事故处理,而应按照一般人身损害进行处理。

    庭上,王某姐妹和被告汪某对司法鉴定意见书有异议,但都没证据予以推翻,因此意见书可作为证据使用。最后,法院判决汪某赔偿王某姐妹俩各项赔偿共计12万元,居委会对此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王某姐妹俩对医务室的起诉被驳回。(许芳 刘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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