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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收取“保护费”50万元 敲诈勒索团伙悉数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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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 2009-05-20 09:05:38 青岛财经日报 现有新闻评论      新闻报料

    本报讯(记者 章立莎) “不交钱就砸车砸人”,为向物流公司车队收取“保护费”,一敲诈勒索团伙使用暴力威胁车主,在短短一年时间里,该团伙收取“保护费”高达50余万元……近日,四方区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一审分别判处被告人时某、杨某及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半到四年不等。

  2007年7月开始,杨某向时某提供信息,称河北一家物流公司在青岛的办事处经常往返送货。于是,时某和张某预谋对该公司车主李某和王某进行敲诈勒索。时某拨打电话威胁两人“不交钱就砸车砸人”,他见效果并不明显,又带人到王某车队的青岛办事处直接威胁工作人员。无奈,李某、王某只能答应每天分别向时某等人上缴“保护费”600元、1000元。随后,每隔一段时间,张某便到四方区阜新路、城阳区绣城路等处,收取李某、王某车队驾驶员交付的“保护费”,累计共计50余万元,其中,时某分得赃款12万余元,杨某分得赃款11万余元,张某分得赃款4万余元。2008年7月29日,三人被逮捕。诉讼过程中,被告人时某退赔125579.54元,被告人杨某退赔6万元,追缴被告人张某15690元,同时发还被害人李某88293元、王某52796.54元。

  今年2月13日,四方区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时某、杨某、张某犯敲诈勒索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庭审中,被告人杨某的辩护人称,杨某不是该案的组织者、策划者,系初犯、从犯,且在2008年6月25日自动停止犯罪。该案暴力性较弱,杨某认罪、悔罪,积极退赔,希望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时某、杨某、张某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威胁方法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均构成敲诈勒索罪。鉴于三名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赔并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此外,被告人杨某提供车辆信息,直接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且均分赃款,并非从犯,其辩护人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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