悯恤弱者既是人之天性,也是社会校准强弱群体间权益分化的道德力量体现。但在法与非法、罪与非罪问题上,每遇公共事件,则舆论一边倒、不分青红皂白地为弱者论辩,恐怕也不是什么值得褒赏的现象。“我们提倡拾金不昧,但如果‘昧’了该怎么处罚呢?”5月1 6日,深圳律协以此句破题,召集了一批律师和法律专家,专门针对深圳机场拾金案进行了讨论。据悉,在案件定性前,律协召开专门的研讨会是非常罕见的。(5月17日《广州日 在“梁丽案”真相未明的时候,律协开口就以“拾金”定调,显然有悖公允。值得玩味的是,这一倾向又很得民心。5月14日,深圳市公安局首次对事件作出定性,称梁丽的行为是“盗”而非“捡”,虽然相关部门说证据在握,但这一定性还是再次引发热议。在一波又一波的“热议”中,“公道”与“人心”分崩离析:以司法公正为背景的“公道”,与以常理常识为皈依的“人心”正面交锋。 回头看看,此事实在百般诡异。诡异的不是“梁丽案”本身,而是围绕这一话题左右互搏的民心民意。在一个正常的法治社会,“梁丽案”究竟真相几许,侦查或检控方只需各司其职,公众只需盯着司法机关,看看他们是否依法办事。至于结果,我们可以表达情绪,却不应左右审判。现在看来,证据还在补充侦查,审判还未进行,公众却比谁都焦虑,甚至冠以“女许霆”等论断,酝酿成为一种舆论暴力。然而,事实决定刑罚,越俎代庖纯属瞎操心,甚至可能戕害公平正义。与此案不同,许霆案是事实清楚,责罚上存在裁量空间,才有讨论争辩的必要。 “梁丽案”之所以成为全民热议的公共事件,恐怕离不开以下几个关键要素:当事人是清洁工且口碑良好;案件数额巨大,最高刑可判无期;发生在公共场所,丢失者看管不当等。在这些要素中,只要适当渲染与选择,民众很容易得出“可怜人捡拾到金子竟然要判无期”这个主观上颇具震撼力的误判。而媒体只需稍事“引导”,舆情自然火上添油。换言之,如果新闻成为“乘客遗失一箱黄金,机场工作人员有盗窃嫌疑,或获重刑”,那么,同样的事实,同样的预判,还能引发一波又一波的热议吗? 我们于是会发现:表述与立场决定了民意走向。那么,建立在不同表述与不同立场上的不同结论,与真相和正义尚有多远距离?我们不妨做个假设:假设“梁丽案”的主角是胡斌,就是那个刚刚飙车肇事的公民,请问,我们鼓噪得最厉害的公平与正义的旗帜,是不是还会站在胡斌这边摇旗呐喊?如果答案是否定的,则所谓“公平与正义”的旗子,不过是成全个人情绪的幌子,因身份地位而左右摇摆。假如法院又遵循了这种“民意”,那么在这种社会形态中,司法公正又何在?谁又能保证下一次“民意”不会冤枉你?须知,弱势永远只是一个相对概念。 出于情感考量,我们真心希望梁丽没有犯法,不至于受到法之严责;出于社会公平考虑,我们更相信真相与证据,不能宽容任何违法行为不被究责。眼下民意的焦虑,若说是呵护梁丽,不如说是感同身受的权益焦虑——见多了司法不公,看惯了权力寻租,当弱者陷身囹圄,我们的条件反射就容易习惯性地为其寻求开脱的理由。深谙这个逻辑,我们就不要嘲笑民意,更不要倒逼司法,而应监管好程序,最大程度地寻求透明、公开、正义的博弈路径。真相,也只有真相才值得我们孜孜以寻。(新华网) 【阅读次数:3】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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