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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学贷款还贷期限应适当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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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 2009-05-13 15:10:56 珠江晚报 现有新闻评论      新闻报料

    作者:冰启

    近日,在与媒体的座谈会上,中国银行个人金融总部业务总监何明呼吁,助学贷款不良率一直偏高,而且情况在当前形势下更可能恶化。他建议,学生还贷是否可以考虑在两年缓冲期上再适当延期,以减轻他们的压力,给学生更多的时间和空间。(见11日《中国青年报》)

    在金融危机之下,何明先生的建议,是有一定积极意义的。一方面,根据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贷款大学生从毕业之后两年开始归还贷

款,归还贷款的期限为毕业之后6年。这一还款期限,不但远低于日本的20年期限(在日本公立学校毕业生一般11年内还清,私立院校毕业生一般15年内还清,受资助较多的学生则可在20年以内还清),也低于美国、韩国等国的10年和11年期限,更与我国大学毕业生的工作状况实际情况不符。依据调查,毕业生不按期归还贷款,80%以上是因为经济条件不允许,或没有找到工作,或者工作收入太低无法支付贷款本息,只有极少数学生是有诚信问题“故意”不归还。另一方面,在金融危机之下,毕业生就业难度加大,薪资水平降低,考虑延长学生归还贷款期限,既是减少学生压力之举,又可以避免银行不良贷款率攀升。

    在笔者看来,我国大学生国家助学贷款期限,至少应在目前基础上,再延长4年,以10年为基本期限。而这还仅仅是一方面,从最近接连发生的多起高中毕业生弃考、陕西等地区初中辍学率回潮新闻看,为避免大学生就业难,演变为新的“读书无用论”,我国还有必要从高等教育成本分担理论出发,建立新的大学毕业生归还贷款模式。

    上大学缴费制度的理论基础是高等教育成本分担,作为非义务教育,受教育者接受高等教育,国家和受教育者是直接受益者,因此,按照“得益原则”,国家和受教育者应承担高等教育成本,所以,受教育者需缴纳一定的学费。很显然,要求受教育者在上学时缴纳学费,是基于受教育者接受高等教育之后,有更好的回报这一“假说”,通常情况下,这种“假说”是成立的,根据西方教育经济学家上个世纪90年代的估算,发达国家的高等教育私人回报率为12.3%,中等收入国家则高达20%左右(所以在发达国家大学的学费标准,一般在高等教育成本的10%-20%之间),但是,也有“假说”不成立的时候,即如果受教育者接受完高等教育之后,多年一直没有找到工作,那么他就没有从高等教育中受益,显然,他就不应该承担高等教育的成本。

    客观上说,我国大学生的就业期望普遍比较高(目前已有下调),这与学费高有明显关系,高学费本身意味着对教育回报有高预期,要降低大学生的就业期望,就需要下调受教育者的成本分摊比例。

    从创造良好的就业环境与教育环境出发,笔者建议,我国可学习和借鉴一些发达国家的国家助学贷款归还方式,根据毕业生工资收入情况进行还款,以减少受教育者的求学经济压力,消除因就业困难而导致的“读书无用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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