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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北区加强和规范机关公务用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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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 2009-05-11 09:30:03 忠诚卫士网 现有新闻评论      新闻报料

    一是规范购置审批管理。用车单位新增、更新车辆需经区车管办按配车标准审查通过后,报区车管委审批,最后由区政府主要领导签字核准,区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报区车管科登记备案。对不按申报程序或超标准购买的车辆,由区车管办另行调配使用,并按规定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二是规范处置和报废管理。公务用车按规定需处置并经区车管委批准,符合拍卖条件的,由区车管办委托拍卖机构进行评估拍卖;不符合拍卖

条件的,由区车管办委托评估机构估价出售。处置车辆的收入按照国有资产处置相关规定全部上缴国库。公务用车使用满15年或行驶25万公里以上可申请报废处理;批准更换新车的,须先交旧再换新。

    三是规范使用维修管理。严格按照产权归属使用车辆,不准公车私户、私车公户。不准借用、换用基层或企业的车辆使用。从严掌握公务车辆使用范围,不准使用公车从事非公务活动。禁止公务用车对外出租出借,公车私用造成事故和车辆损坏的,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从严控制领导干部驾驶公务用车,确因工作需要自驾的,须报区车管委或相关部门批准。要求各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车辆使用管理制度,加强车辆日常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所有车辆维修必须在招标定点的维修厂家,否则,财政不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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