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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官登台忏悔为何令人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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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 2009-05-08 14:08:39 羊城晚报 现有新闻评论      新闻报料

    正在监狱服刑的6名职务犯罪人员日前在全省领导干部警示教育大会上作忏悔发言。2400多名干部参加了大会。这6名服刑人员均犯有受贿罪,个别人还犯有贪污罪或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捕前的职务分别为副处级到正厅级,刑期从3年到死缓不等。(5月3日《人民网》)

    这 几位登台的反面教员中,居然还有身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者,实在是令人不禁莞尔一笑。

    事实上,贪官令人咋舌的巨额财富,不

可能是真的“来源不明”。对于贪官来说,一笔笔赃款是怎么来的,一定是心知肚明。嗜财如命的贪官绝对不是个目眊耳聋的“健忘症”患者,他们分明是看准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刑罚较轻的空子。对自己的“财产来源”讳莫如深,显然是在掩盖自己更大的罪行,实乃不愿说明、不敢说明罢了。在这个问题上,贪官都是相当精明的。

    这样就无疑形成一个悖论:落马贪官如果是真的“忏悔”,就应该把巨额家财是怎么搜刮来的说个明白。否则,他们的“忏悔”分明就是一场滑稽的“作秀”。

    其实,令人发噱的何止如此?看看那些贪官“楚囚对泣”的“可怜状”,就能“警示”那些腐败分子幡然悔悟、金盆洗手吗?现实中有的腐败分子就是监狱的管理干部甚至是监狱长,如原上海市看守所所长黄坚等人就因接受前“上海首富”周正毅家属贿赂而纷纷落马,对于“黄坚”们来说,监狱这个“课堂”的“教育”可谓是耳濡目染、“现实生动”,可是他们不仍然要睁着眼睛朝“火坑”里跳吗?

    与世界许多国家相比,针对官员的腐败犯罪,我国法律规定的刑罚已经是非常严厉的,包括适用死刑,但是为何仍出现“前腐后继”的现象呢?这是因为,刑罚的威慑作用不在于其严厉性,而在于罪后受罚的及时性。只有让当事人有“伸手必被捉,捉后必严惩”的畏惧感,方能真正起到作用。若没有这些前提,“杀鸡儆猴”式的警示教育杜绝不了贪官们犯罪的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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