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报全文检索    版式检索 法治频道 > 正文

全国首例海上持枪滋事案宣判 被告获刑两年半

1
青岛新闻网 2009-05-08 07:35:24 齐鲁晚报 现有新闻评论      新闻报料
    本报青岛5月7日讯近日,全国海上首例寻衅滋事、非法持有枪支案由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做出宣判。犯罪行为人刘某某在海岛上持枪械滋事被判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据介绍,2008年4月28日,海警第二支队接到报警,在远离陆地60余公里的千里岩岛上,“刘某某”将多名海岛居民及驻岛单位的职工打伤,支队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展开调查。因为千里岩岛远离陆地,且处于青岛、烟台两市交界海域,治安管控相对薄弱。岛上无常住居民,驻岛群众多为环岛海域进行养殖和作业的渔民及天津、青岛航标站职工。犯罪行为人刘某某自2007年上岛进行海产品养殖后,即饲养大型犬一只,并手持砍刀、身背猎枪和仿真枪在千里岩岛上“巡岛”,经常酒后肆意对岛上群众进行打骂,岛上群众凡有违背其意愿的,该刘即采取放狗撕咬、用刀砍、用枪威胁的手段逼迫受害人屈从其意志,在岛上影响极为恶劣。

    记者了解到,刘某某于2008年4月22日,酒后无故将青岛航标站工作人员杨某某两眼打伤,并用砍刀将岛上管理灯塔的吕某某砍成轻微伤,手持单管猎枪到天津海事局航标处驻岛航标站,用猎枪指住航标站负责人陈某某裆部,并将航标站办公室玻璃砸碎。其寻衅滋事情节明显,情节恶劣,在民警登岛调查案情期间,刘某某畏罪潜逃,海警执法民警在其海岛暂住点查获单管猎枪一把、仿真枪一把、砍刀一把,依法将该案立为“4·28”刘某某寻衅滋事、非法持有枪支案。犯罪行为人刘某某畏罪潜逃达4月之久,后迫于压力到案自首。

    经审理,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认定,刘某某案犯罪事实清楚,办案部门收集证据确凿、有效,以(2009)北刑初字第143号判决书依法作出判决,犯罪行为人刘某某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页面功能  [ 评论 ][新闻爆料][ 小字][打印][关闭]
相关链接

上一篇:邮递包裹爆炸石材厂厂长身亡 被告二审时翻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