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二审“包裹爆炸案” 发生在平度长乐镇的这起案件致两人死亡 一审被判死刑的3名被告人均有“新说法” 2007年6月,发生在平度市长乐镇的“包裹爆炸案”曾轰动一时。经市中院一审,2008年7月24日,该案的三名主犯均被判处死刑。在判决后,三人都提出了上诉请求。省高院受理了这起案件后,5月6日上午在大山法庭二审此案。庭审中,3名被告人都提出了新的说法,在一审中始终保持沉默的张某这一次变得很“健谈”,她甚至开始自我辩论,并称这起案件“与我无关”。在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要求省高院依法驳回三被告人的上诉,维持原判。当日下午 1时许,法官宣布休庭并将择日对此案作出宣判。 5月6日上午9时30分许,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三名法官来到大山法庭,他们组成合议庭对“包裹爆炸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庭审开始后,公诉人提交了一份证据,证明张某在进看守所前后身体健康没有任何异样,她所提的“刑讯逼供”是不存在的。随后,针对一审判决,王某、史某的代理人也都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并请求法庭对自己的当事人给予不同程度的轻判。而张某的代理人则指出一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证明张某参与了爆炸案,因此为她做了无罪辩护。在庭审中,张某一反常态,为自己辩护起来。王某更是“爆料”自己和张某因发生了不正当男女关系而被其胁迫,只好帮她寻找“杀手”。 公诉人表示,三人经过密谋策划的这起爆炸案 ,致两人死亡,造成社会恐慌,情节恶劣,需要严惩。关于张某没有主观动机的辩护,通过一审法院审理和一系列的证据可以予以否定。张某和李某之间的怨愤已久,由此产生了杀人恶念。此外,王某辩解的因和张某有不正当关系而受到威胁的辩护意见,和爆炸案没有必然联系。而史某的辩解不能作为从轻处罚的依据。 张某 不再沉默自我辩护 庭审中,张某的辩护律师提出,凭一审的证据不足以认定张某犯有爆炸罪,更不应该被判死刑。“认定张某有罪只是凭王某的供词,而张某和前夫的关系很好 ,是不可能杀害他的。”张某的辩护人称。 在最后陈述阶段,张某一改一审时的沉默,变得非常“健谈”。她向法官讲述了自己和前夫的感情,称自己无论如何不会杀死自己曾“深爱”的男人。“我和李某感情一直很好 ,是陈某(死者李某的妻子)的介入才导致我们离婚。”张某说,她和李某离婚时,李某把孩子和家产都留给了她。李某再婚后,还经常回他们原来的家中吃饭。“就是陈某在中间挑拨,不让李某到我家里来。”张某声称自己就算要杀人也只会将陈某杀死,而不会去杀害自己的前夫。“我没有杀李某的动机,我的女儿可以证明。”张某说,这件事其实从头到尾和自己没有关系。王某可能听到她的倾诉,自己实施了犯罪。 王某 被张某威胁以身犯险 王某的辩护人林银建律师提出,王某在这起案件中只起到了中间联络的作用,他既没有出钱,也没有制作炸弹实施爆炸,因此主观恶性小,希望法庭给予轻判,改判死缓或者无期徒刑。“我是被她威胁才去找人杀李某的。”王某说,他和张某是初中同学,以前就关系不错。在案发前一个月,张某请王某喝酒,并向王某倾诉了和前夫离婚的经历,并表达了对李某以及陈某的怨恨。“喝酒以后,我们发生了不正当的关系,所以她就赖上我,让我帮她杀人。”王某表示,“在一审的时候我没敢说是怕家人受不了,现在我有必要将实情公之于众。”王某说,他遭到了张某的威胁,如果不就范,张某就要把他俩的事情告诉自己的家人,他没有办法才帮张某找人。 史某 包裹上注明“轻拿轻放” 在为自己辩护时,制作和送炸弹的史某也表示自己其实并不是“没有人性”的。史某的辩护人提出,史某和李某没有什么仇恨,只是因为拿人钱财才犯罪。辩护人称,在制作了炸弹后,史某还在包裹上写明“李某亲启”和“轻拿轻放”,就是害怕被别人打开误伤他人。“因此,史某的主观恶性较小,他并没有想要炸死李某之外的人,只是因为拿了别人的钱才实施了犯罪。”辩护人表示,以爆炸罪判处史某死刑的量刑过重。(记者 李珍) ■案情回顾 石材厂厂长命丧包裹炸弹 2007年6月9日上午,平度长乐镇一石材场老板李某将一邮递包裹从家中带回石材场。门卫帮他拆开时,包裹发生爆炸,门卫被当场炸死,李某受重伤抢救无效死亡。2007年6月15日,包裹爆炸案的4名嫌犯先后到案。经公安机关调查,制造爆炸案的是李某的前妻张某,她因对李某和李的现任妻子陈某怀有怨恨,给了同学王某20万元要求将李某一家人除掉。王某随后通过刘某找到史某。史某制作了一个开盖就炸的包裹炸弹,并于同年6月8日晚送到了李某住所,就此制造了血案。 2007年11月15日,市中院首次公开审理了这起案件。在法庭上,张某始终一言不发。王某与史某则都称包裹是对方送的。第四被告人刘某在法庭上承认,他为王某提供了史某的电话。随后,张某的代理人提出,张某可能患有精神疾病,因此提出给她做精神病鉴定,但结果证明她一切正常。2008年7月24日上午,该案一审宣判,张某、王某和史某以爆炸罪被判处死刑,第四被告刘某以故意杀人罪获刑三年,张某、王某、史某都提出了上诉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