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章立莎 通讯员 曾宪权 吕佼) 去年,市民郭某在我市一家银行办了一张借记卡,并存入15183元。结果没过几天,该卡竟然在福建省泉州市被人支取了13300元,郭某随即报警,但此案一直未破。于是,郭某将该银行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损失。万余元存款不翼而飞,是郭某对银行卡和密码保管不利,还是银行存在违约行为,这到底是谁的责任? 青岛银行卡在泉州被支取万元 去年3月10日,郭某在我市一家银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并办了一张借记卡。她设立了密码并约定凭密码支取,该银行向她出具了普通存折和借记卡。当天,她向该账户内存入15183元。同年3月24日下午1时许,郭某的母亲彭某带着郭某刚办理的银行卡和存折来到派出所报案,称该卡前一天被不法分子取走13300元。警方经过调查发现,3月23日,该卡上的13300元钱在福建省泉州市某银行的ATM机上被人分7次取走。“在惟一的借记卡和存折都在青岛的情况下,存款却从千里之外的泉州被取走,显然银行并没有对我的存款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违反了储蓄合同的基本义务,才让我蒙受损失的。”郭某说。于是,她将该银行告上法庭。 将赔偿责任推向银行显失公平 “自动取款机根据持卡人的指令取款时,需要首先将借记卡插入ATM机,然后按指令输入密码,在读取磁条信息和正确密码后自动取款机会按照持卡人指令付款。作为发卡行,通过全国联网的银联系统的自动取款机付款不论取款地在何处,只要具备了密码相符的条件,就应该按照持卡人指令付款,该付款行为符合双方建立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时的约定,银行就不存在违约行为。”银行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同时,该负责人进一步解释说:“郭某称其母亲去派出所报案时持有她的存折及卡,就认为该卡在前一天晚上取款时不可能在泉州,这完全是一种推测。福建泉州和山东青岛之间在15个小时内传递一张卡片的途径有很多,15个小时能够发生的事情也很多,用这种推测来证明损失显然不符合证据规则的要求。银行有依法保障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同时银行本身的合法权益也应受到保护。因为通过查询账户的历史交易明细,持卡取款的行为是在输入正确密码后完成的,对银行来说可以视为正常的账户活动,郭某主张的损失就没有证据证明其存在。虽然郭某也怀疑该卡被犯罪分子支取,并曾经委托其家人去公安机关报案,但在刑事侦查未果的情况下,就将赔偿责任推向银行显然是有失公平。” 一审二审储户以败诉告终 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在该银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双方之间实际形成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属有效,受法律保护。银行作为存款储蓄机构,只要按照约定开具存折,并依照相关规定支付本金及利息,即视为己经适当履行了储蓄合同的义务。 通过法院查明的事实,郭某账户内的存款是在输入正确密码的情况下,在ATM机上被提取,银行在办理取款业务过程中没有违反相关规定,对其兑付的款项,已完成了对存款合同债权准占有人的有效清偿。而郭某称银行没有对她的存款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但她并未举证证实其主张。郭某承认该款项是在输入正确密码的情况下被取走,但作为惟一知道密码的人,她无法证明其对密码的泄露没有责任。且款项被取走时,借记卡在她自己身上,但她的举证只能证明报案时借记卡在她母亲处的事实,而证明不了款项被取走时该卡也在她身上事实。由于期间有10多个小时的时间差,即郭某证明不了取款人不是持其借记卡取款的事实。而银行通过全国联网的银联系统的自动取款机付款不论取款地在何处,自动取款机在读取信用卡磁条信息和正确密码后会按照持卡人指令付款,该付款行为符合双方建立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时的约定,所以银行不存在违约行为。据此,法院一审驳回了原告郭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郭某不服,并提起上诉。近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