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青岛5月5日讯 大连某餐饮公司被人骗走2万元竟让员工还账。近日,青岛市中院终审判决大连某餐饮公司的损失应由诈骗人赔偿。 青岛市中院经审理查明,荆某原来是大连某餐饮有限公司聘用的财务人员。2007年2月20日15时许,郭某以换零钱之名,将荆某骗出公司,骗取大连某餐饮有限公司人民币2万元。郭某被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2007年2月23日,荆某为大连某餐饮有限公司出具“还款保证书”。2007年2月28日,荆某的哥哥荆建(化名)为大连某餐饮有限公司出具“担保责任书”。据了解,这两份证书并不是荆某以及荆建的真实意思。 青岛市中院认为,涉案的2万元人民币,有明确的赔偿义务人,即因诈骗罪正在服刑的郭某。荆某、荆建先后为大连某餐饮有限公司出具了“还款保证书”、“担保责任书”,基于荆某对餐饮公司的人身依附性,结合两份证书出具的时间和内容,并不是两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另外,荆某与被大连某餐饮有限公司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荆某在履行公司事务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应承担怎样的过错责任,是公司内部事务,不属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据此,青岛市中院做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