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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一举手就能颠覆法定退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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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 2009-05-05 13:43:27 人民网-观点频道 现有新闻评论      新闻报料

    自5月1日起,中国妇女报社实行“男女同龄退休”制度。“这个制度,是社领导举手表决通过的。”4月27日中午,在中国妇女报社二楼的一间办公室内,人力资源部主任刘晓玲告诉记者,报社对出台这一制度“很慎重”。(5月4日检察日报)

    妇女报社实行“男女同龄退休”制度,到底是出于维护少数女干部优越的福利待遇之需要,还是为倡导男女平等而身体力行?对此,笔者不妄加评论。不过至少有一点可以肯定,这个

“领导举手表决通过”的退休制度,已与国家现行的退休制度发生严重冲突,是一个想当然、于法无据的“土政策”。而这个“土政策”一旦被确立下来,那就不是对法定退休制度的挑战,而是彻底的颠覆,这才是问题的要害之所在。

    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是指1978年5月2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现在仍然有效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件所规定的退休年龄。诚然,随着人均寿命的增加,人口结构和经济格局的变化,我国现行退休制度已严重滞后于社会保障改革的进程,社会各阶层围绕提前退休、延时退休、弹性退休的争论已达到白热化。

    然而,我们不能因为有争议,就可以公然藐视法定退休年龄的存在,凌驾于国家制度之上另行其事。有法必依,这是法治社会必须遵循的一个基本原则,既然法律没有授权任何单位可以自行决定职工的退休年龄,那么就如同一些企业迫使员工提前退休一样,妇女报社“很慎重”出台的这个男女同龄退休制度,同样涉嫌违法。

    换句话说,如果妇女报社可以经领导举手表决来决定本单位干部职工的退休年龄,那么,其它企事业单位是不是也可以如法炮制?退休年龄问题涉及每一个职工的切身利益,倘若在这个问题上都像妇女报社那样各自为阵,各唱各调,也就不可避免,吃“皇粮”或旱涝保收的行政机关单位,会尽量延长职工的退休年限,而效益不好的企事业单位,则会千方百计地让职工提前退休,如此一来,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靠什么来维护?显然,惟有执行国家统一规定,坚决按照法定的退休年龄办理职工退休、退职,才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劳动权利的根本保证。

    维护国家制度和政策的权威性,是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惟一途径。任何单位制定内部制度,其前提是必须以国家制度为指导,以国家制度精神为依据,其内容不得超出国家制度所允许的范围。企事业单位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制度,是国家依照宪法规定而制定的,哪怕现在看来,这个制度确实存在明显的缺陷,但在制度没有被废止,没有新的制度来替代之前,任何人都应该无条件遵守服从,不能只图目的正确而忽略程序正义,即便是领导举手,全体通过,也不能违反现行的国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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