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武汉市某交流服务中心两次组团公款出国旅游被中纪委通报。据悉,该团以考察名义出国停留13天,但只有半天时间与邀请单位座谈,其余时间均为观光游览。 以考察名义出国停留了13天,但只有半天时间是在与邀请单位座谈。昨日,记者从全省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专项工作会议上获悉,武汉市某交流服务中心两次组团公款出国(境)旅游,被中央纪委通报。 去年3月,武汉市政府批准这家服务中心组团赴美国参加国际会议。后因故无法参会,但该中心未经重新报批,擅自组织该团赴美国、加拿大进行一般性考察。该团组在外停留13天,仅用半天时间与邀请单位座谈,其余时间均为观光游览。2008年5月,该中心承办武汉市东西湖区赴澳大利亚、南非考察任务,擅自安排该团去了新加坡、香港。 目前,纪委监察部门已作出决定,这家交流服务中心及其主管部门相关责任人已受到处分。其他责任人员也给予了党纪政纪处分。 2007年,武汉市继出台管“嘴”和管“手”禁令后,又提出了管“脚”,全面清理2003年元月至2006年12月的在职干部出国出境活动。同年,该市出台的《规范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试行)》提出: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要实行计划管理,严禁借考察、培训、招商引资等名义公款出国(境)旅游。提出的“十个不准”中就包括:不准变更经外事部门批准的行程安排、擅自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延长在外停留时间等。 我省坚决制止公款出国旅游 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压缩20% 没有实质性考察内容一律不批 本报讯(长江商报记者王荣海 实习生 张明香)昨日,全省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专项工作会议要求,今年我省各地各部门因公出国(境)的经费支出和团组数要在近三年平均数基础上减少20%,没有实质性考察内容的公款出国(境)一律不批。 考察无实质内容不予批准 会议要求,因公出国(境)必须是与执行具体项目有关的公务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进行一般性的考察。对市厅级及以下人员的出国(境)实行计划申报和量化管理,同时严控计划外团组的审批。没有实质性考察内容、出访意义不大,跨行业跨部门随团公款出国(境)旅游的,不予批准。 因公团组在境外活动实行核查机制,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团组要向我驻外使(领)馆报到。此外,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也将从严核实,实行登记备案,不符合规定的因私出国(境)申请将不予受理或办理。 因公出国经费审核要先过关 据悉,目前,我省正在拟定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对因公出国(境)经费将实行先行审核,从经费上约束。根据该办法,对使用专项预算外的因公出国(境)申请,财政部门一律不得审核同意;未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的因公出国(境)计划及计划外申请,任务审批部门一律不得批准。 同时规定,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经费不得由外方企业采取各种名义予以支付。对于符合外方机构支付我方出国(境)费用规定,且全部费用由外方支付的,由申报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和任务审批部门直接审核或审批,严格把关,不得挪用其他预算资金。 省委常委、纪委书记黄先耀提出,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要实行问责制。凡因工作不力,发生公款出国(境)旅游问题,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还要严肃追究领导责任。 特别是对那些退职退休的安慰型、你去我也去的跟风型、竞争失意的补偿型、利益均沾的福利型、亲友在外的探亲型、工作不顺的散心型等名目繁多,借因公出访之名行公款出国(境)旅游之实的问题要坚决制止。 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要把好“四关”:把好思想关,领导要带头不参加公款出国(境)旅游;把好审批关,审批要前移,各单位都要负起审核审批责任;把好财政预算关,把钱控制住。把好监督关,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要搞好监督检查。(作者 王荣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