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20年时间内,围绕着祖上留下的两道圣旨,湖南省会同县一个家族纷争不断,诉争标的,也从所有权一路“进化”到“观赏权”。随着法院判决,本案终于尘埃落定。 两道圣旨:六百年后纷争起 围绕着明朝两道圣旨,近20年来,湖南省会同县一个家族已经打了三场官司,涉及圣旨的所有权、保管权,乃至所谓的“观赏权”和“祭奠权”。记者日前采访了这起离奇的事件。 圣旨失而复得 一切都要从600多年前说起。公元1369年、1377年,明太祖朱元璋先后下发两道圣旨表彰开国功臣王美,敕封王美为忠武校尉、管军千户侯。据历史记载,王美,安徽凤阳人,系朱元璋同乡,本为元朝掌管军事的重臣,后因不满元朝黑暗统治,投诚朱元璋起义队伍。在朱元璋推翻元朝、建立明朝的战斗中,立下了汗马功劳。接受朱元璋敕封后,王美领兵迁居湖南省会同县一带,从此留下子息一脉。 如今,600多年过去了,虽然王家昔日的荣耀早已不再,但却为后人留下了两道圣旨…… 然而,上世纪七十年代,这两道圣旨竟神秘地失踪。直到1975年,它又神秘地出现。那是1975年的冬天,王氏后人、会同县金子岩乡品溪村村民王义龙的母亲找来工匠,准备维修已经住了上百年的老屋。工人爬到屋顶,顺手一摸,不料摸出一个用草席层层包裹着的小包。打开一看,所有在场的人都惊呆了,原来是已经失踪多年的两道圣旨,而且完好无损。 两道圣旨的质地均为黄绫绸布,尺寸相等,长1.8米,宽0.33米。圣旨字迹均为毛笔正楷,字迹清晰,遒劲有力。第一道为敕封官职,第二道为加封职务世袭。经文物专家鉴定,两道圣旨确系明太祖朱元璋所颁,历时已达600多年。那么,圣旨为何藏在老屋的屋顶呢? 据王义龙讲,可能是文化大革命的时候,王义龙的父亲害怕“除四旧”没收或破坏了圣旨,就暂时把圣旨藏在老屋最顶层。后来,王义龙的父亲突然病逝,临死前也没来得及道出这个秘密,以至于到现在才揭开谜底。 第一场官司:圣旨归谁所有? 然而,就在王义龙和其他三个兄弟为重新找到圣旨而额手相庆的时候,圣旨却再一次“失踪”。 那天,找到圣旨的工匠、王家亲戚王礼仁提出要把圣旨借回去看一看,说是查一下家谱,究竟是哪一代祖宗留下来的。王家母亲答应了。可当王家母亲再去索要时,王礼仁却不给了,还说出了一个令所有人吃惊的秘密。 王礼仁说,圣旨其实自己小时候见过,不仅见过圣旨,还见过王美传下来的官帽官服、令旗等其他宝贝,这些东西都是由他的父母保管。可是他1957年退伍还乡时却发现这些东西都不见了,应该是弄丢了。现在圣旨重见天日,应该物归原主。 圣旨是怎么流传下来的?王礼仁和王义龙四兄弟是什么关系?圣旨怎么会把他们扯到一起?这都要从王家的历史说起。王家的族谱记载王美曾有三个儿子,王礼仁系王美长子的第19代后人,而王义龙四兄弟系王美次子的第18代后人。至于圣旨是传到了王礼仁家还是王义龙家,一切都无从查考。 不可避免地,一场围绕圣旨归属的官司,终于于600多年后在王美的后人中展开。1988年6月,王义兴、王义生、王义龙、王义凤四兄弟将王礼仁告上法庭,要求取回圣旨。 受理这一案件的会同县法院认为,圣旨在王义龙四兄弟家发现,有当时在场的很多工匠和村民证明;圣旨被借走,王家也有证人;而王礼仁所言“家人曾保管过圣旨”并无事实依据,对圣旨后来因何原因转归于他亦不能举证。是年8月,法院判决圣旨归王氏四兄弟所有,同时判定圣旨应由文化行政部门收购,收购办法自行协商。对一审判决,王礼仁没有上诉。后来,当地文化行政部门因与王氏四兄弟协商不成没有收购圣旨。这两道圣旨最终被王氏兄弟中的老二王义生从县文物局取回。 第二场官司:圣旨由谁来保管? 圣旨归谁所有,法院有了明确的判决,按理说该风平浪静了。然而,就因为王氏四兄弟中的老二王义生抢先一步拿回了圣旨,王氏兄弟内部掀起轩然大波,风云再起。 另外三兄弟知道圣旨被老二取回已是8年之后,对此他们都很气愤,因为8年来,老二从没向他们提起过这事,而他们也一直以为圣旨暂时被县文物局保管。当他们找到王义生时,王义生承认拿回了圣旨,但却以各种理由拒绝拿出来给其他三兄弟观看。气愤之余,三兄弟意识到,圣旨应为四人所有,必须商量出一个妥善保管的办法。然而,从2000年商量到2007年,四兄弟之间一直无法达成共识,这期间王义生始终不肯将圣旨拿出来给其他三兄弟观看。无奈之下,2007年6月,王义兴、王义龙、王义凤三兄弟将老二王义生告上法庭,要求拥有圣旨的保管权。 这一次,会同县法院选择了调解。经过法官耐心劝说,四兄弟最终达成了“圣旨继续由王义生无偿保管,其他三兄弟一次性补偿王义生1.05万元保管费,每年观赏圣旨一次”的调解协议。不久,王义兴、王义龙、王义凤如愿以偿看到了圣旨,四兄弟和好如初。 第三场官司:首涉“观赏权”和“祭奠权” 圣旨的所有权确立了,保管的问题也解决了,一切似乎尘埃落定。然而,“树欲静而风不止”,就在四兄弟的官司过后不到半年,又一场官司意外降临了。这一次,官司涉及到圣旨的“观赏权”和“祭奠权”,着实给法院出了一道前所未有的难题。 这已经是2007年底。有一天,王义龙家来了几位不速之客。他们是王义龙的叔父王仁柏,堂兄弟王义柄、王义忠等。叔父一家的突然到来,让王义龙隐隐感到不安。果然,叔父一家为圣旨而来,提出同为王美后人,他们要共同拥有、观赏、瞻仰和祭奠圣旨的权利。 法院已经有了判决,王氏四兄弟自然不答应。这时,叔父王仁柏却说出令人意想不到的一个事实:当初,王义龙四兄弟的父亲、自己的哥哥王仁松只是奉命以长子身份代为保管圣旨。现在,王仁松不在世了,依照乡俗,圣旨应转交给他这个弟弟保管,怎么能越过尚健在的长辈交到下一代人手里呢? 对此,王氏四兄弟不能苟同。王义龙认为,爷爷将圣旨传给父亲,父亲再传给他们,天经地义!怎么能算是“保管”呢? 争执不下,又一场官司不可避免地发生了。2007年12月,叔父王仁柏及堂兄等9位亲戚向会同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拥有和王义龙四兄弟一样的对圣旨的所有权、保管权以及观赏、祭奠等权利。 法庭上,被告王氏四兄弟的代理律师指出,原告所谓“王仁松仅仅是保管圣旨”的说法缺乏证据,而这两道圣旨由王氏四兄弟的父母王仁松夫妇收藏近60年已是不争的事实。在王氏四兄弟小的时候,每年农历六月初六的“晒谱日”,他们的父母都要按照民间流传已久的习俗,翻晒圣旨。王氏四兄弟作为父母的继承人,在父母去世后,理所当然地继承取得父母的收藏物———两道圣旨的所有权。 原告王仁柏的代理律师反驳,被告拥有圣旨的所有权从根本上就不成立,因为圣旨不是简单的财产,无法套用《继承法》,圣旨乃是全体家族成员的共同荣耀,是一份特殊的精神遗产,是家族圣物,本质上是遗物,而不是财产,理应拿出来供全体家族成员瞻仰和祭奠,而不是归个别人所有。而且,当地有风俗,先人遗物由长子保管,但仅仅是保管而已。 被告还从诉讼时效方面提出质疑,指出王氏四兄弟的父亲王仁松1970年就已经去世,按最长诉讼时效20年计算,原告因为超过诉讼时效已经丧失诉权。 原告却称,这个案子没有时效的问题,因为它无关于继承,也不是财产方面的权利纠纷。而后人瞻仰、祭奠先人之物,更没有时效的限制,并不是时隔2年甚至20年没有祭奠祖先,就意味着从此再也不能瞻仰圣旨,缅怀先人。 定论:没有所有权,就没有“观赏权” 圣旨到底是该“共有”还是归个人“所有”?2008年5月,会同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原被告共同的祖先王美是圣旨的第一任主人,王美去世时,是否立有遗嘱约定圣旨的流传,现在已无法知晓;原告主张按照约定及习俗,圣旨由长子负责保管,而不是由长子继承所有,但此约定及习俗,原告并没有举证证明,法律自然无法确认。 法院还认为,圣旨从法律意义上讲属于“物”,不止是“遗物”,也是财产,适用《继承法》。在600多年的流传过程中,这个“物”的主人不断地发生变化。由于共同祖先王美没有约定,流传过程中也没有固定的习俗,因此,应认定圣旨的合法占有人为所有权人,而不是单纯的保管人。 此外,如果圣旨是王义龙的爷爷交给其父亲王仁松的,因为原告没有举证证明王义龙的爷爷交给王仁松的仅仅是圣旨保管权,也应当认为王义龙的爷爷对圣旨的权属作出了处分,王仁松继承取得的是圣旨的所有权,而王氏四兄弟从父母手中继承取得的也就是所有权。法院1988年的第一次判决,也依法确认王氏四兄弟为圣旨的所有权人,而不是保管人。 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继承法》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如果原告认为,王氏四兄弟侵犯了他们对圣旨的继承权的话,也会因为超过了最长诉讼时效20年,而丧失诉权。由此不难看出,王氏四兄弟对圣旨享有的都是完整的所有权,而不是部分共有权。原告主张,只要是王美的后人就对圣旨享有共有权的观点,既没有事实依据,也违背法律规定,是错误的。 那么,在没有共有权的情况下,原告及其他族人是否拥有圣旨的观赏权和祭奠权呢? 法院认为,观赏权附属于所有权。鉴于原告没有“共有权”或所有权,那么当然就没有观赏权。本案中,是否允许他人包括王美的其他后人观赏圣旨,取决于王氏四兄弟的意愿,法律不加干涉。王美的后人没有圣旨的观赏权不等于没有对先人的“祭奠权”,祭奠先人没有时效限制不等于对继承权没有时效限制,法律不会将对先人的情感和合法权益的维护混为一谈。
对这一判决,原告不服,随即上诉。日前,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了原告上诉。 纷纷扰扰20年,围绕圣旨产生的一系列官司,终于落下帷幕。作为特殊的家族遗产,圣旨某种程度上已经成为家族的象征,家族薪火相传的精神支柱。本案表明,只有在法治的轨道上,圣旨才能成为家族和谐的纽带,而不是家族内部纷争的渊薮。(作者 肖金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