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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运射击冠军杨凌形象上内衣 状告青岛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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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 2009-04-22 08:43:45 北京晨报 现有新闻评论      新闻报料

    形象上内衣 冠军没同意 前奥运射击冠军杨凌获赔23万元

    晨报讯(记者 颜斐)自己的卡通形象和姓名被擅自用在某品牌内衣标识上,前奥运冠军杨凌将青岛某服饰有限公司推上被告席,索赔250余万元。记者昨天获悉。

    顺义法院审结了此案,一审判决被告公司停止侵权,删除该公司的网站上杨凌的姓名、肖像,收回并销毁带有其卡通形象和姓名的标识、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杨凌经济损失2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杨凌诉称,2007年7月,被告青岛公司举办2008冠军珍藏版内衣的首发式,并由杨凌一并邀请其他七位奥运冠军一同出席。之前,双方约定杨凌担当其产品形象代言人,并给付形象代言费50万元。首发仪式上,被告方当场宣布邀请杨凌作为其内裤产品的形象代言人,并要求现场签约。

    杨凌说,他当即对主办方表示,自己事先不知道这一安排,而且《形象代言协议书》载明的代言费并不是50万元,对方公司也表示协议有误。为避免对有关奥运活动造成负面影响,杨凌接受了被告临时提出的在仪式现场签署代言协议的要求,但表示要在活动结束后销毁所签协议。事后,双方多次就形象代言问题进行协商,均未达成一致。此后,被告公司多次在个别网站和报纸上宣传使用原告杨凌的名字和肖像,其内容包括:原告等8位奥运冠军的现场照片、原告与被告签约的现场照片等。

    原告发现被告在其生产的美体热暖内衣、舒爽弹力棉内衣、2008冠军珍藏版内衣、超级女裤和鸟巢男仕活力内裤等5种产品的标识上,印有原告的卡通形象和“奥运射击冠军杨凌,1996年亚特兰大奥运会冠军、2000年悉尼奥运会冠军”的字样。在商品包装中,使用了原告等8位奥运冠军的照片,并将产品投放市场销售。

    杨凌认为,被告利用国人对奥运的高度关注和他作为奥运冠军的身份,提高被告及其产品的知名度,扩大产品的销售额。被告擅自使用自己的肖像、姓名,严重侵犯了自己权益。杨凌要求被告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在公众媒体刊登道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24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及为本案支付的费用55056元。

    被告答辩称,其行为取得原告同意,不构成侵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形下使用原告的肖像、姓名为其产品进行宣传,侵害原告姓名权、肖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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