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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牢头狱霸”除了排查我们还需要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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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 2009-04-21 10:47:41 人民网-观点频道 现有新闻评论      新闻报料

    据新华社报道,全国看守所监管执法专项检查活动于今年4月20日至9月30日进行,专项活动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联合开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近日联合印发的《全国看守所监管执法专项检查活动方案》要求,全面排查严惩“牢头狱霸”,逐一检查在押人员体表情况,以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

    此次检查活动将对2006年以来看守所发生的非正常死亡事故,逐件审查其处理情况,重点审查事实是否查清、责任

是否追究。对发生民警侵犯在押人员合法权益或者在押人员重伤其他在押人员事故的,要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据人民日报报道,此前,一项旨在杜绝监管场所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的执法大检查,4月11日起为期一周,在宁夏回族自治区所属52个看守所、拘留所和强制戒毒所进行。宁夏公安厅同时规定,如果公安监管场所出现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当地公安机关有关负责人将引咎辞职,公安监管场所在评定等级时将被“一票否决”。

    应该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组织的这次全国看守所监管执法专项检查活动及宁夏公安厅的规定,出发点是好的。至少在短期内,对“牢头狱霸”能起到一定的震慑和警示作用。但面对“牢头狱霸”,如果只是出了问题后突击排查、突击整治,解决不了根本问题。也许几个月的专项检查结束后,“牢头狱霸”照样抬头。

    其实,早在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就曾发出过《关于坚决取缔“牢头狱霸”维护看守所秩序的通知》,强调“严禁使用人犯管理人犯,坚决取消在人犯中设‘组长’、‘召集人’等变相使用人犯管理人犯的做法。”“对于干警纵容、支持、指使人犯折磨殴打其他人犯的,一定要严肃处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类似的文件,这些年不止发了一个;类似的专项行动,这些年也不止组织过一次。可为什么“牢头狱霸”问题依然存在?关键问题恐怕还在于每次的专项行动,都没有触及问题的要害,即:侦查权与羁押权的分离。要解决根本问题,还得从体制改革入手。即:将看守所从公安机关脱离,交由司法行政机关管辖。

    这也是近几年来一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专家学者在不同的场合,多次呼吁的侦查权与羁押权分离的问题。

    因为,公安机关承担着侦查职能,不排除个别公安机关为了获取证据,对在押人员进行刑讯逼供。公安机关集侦查和羁押于一身,如果有违法、违规行为时,只要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不到位,出现“牢头狱霸”就在所难免。

    侦查权与羁押权的分离,牵涉到政法部门权力的重新分配,不可能短期内就能解决。面对现实,当前的任务是加强对看守所的管理,重申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强化对监管活动的动态监督,不但要对发现的问题严肃处理,更要形成强大的威慑力,让监管场所内部的不良分子不敢也不能妄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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