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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某高校两老师著作内容雷同 一人被判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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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 2009-04-08 07:16:28 青岛早报 现有新闻评论      新闻报料

    教师编教材 同行告她剽窃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构成侵权要求赔偿一万元并做出书面道歉 被告不服已提起上诉

    早报讯 因为教学需要,大学老师高某(化名)在学校的委托下编写一本医学教学书,同为大学老师的尹某(化名)看到这本书后,认为教学书的大量内容与自己在1999年主编出版专著中的内容、文字雷同,认为高某剽窃了自己的著作,将高某诉至市中院。市中院一审认为高某行为构成侵权,判决高某赔偿尹某1万元并做书面赔礼道歉。记者昨天了解到,被判侵权的高某对此结果不服,已经上诉。

    起诉

    大学老师状告同行“剽窃”

    据原告尹某诉称,自己在1999年作为主编完成了一本医学专著的编写工作,该书由哈尔滨一家出版社发行。

    “一年前我在市面上发现了署名高某主编的,由科学教育出版社出版的医学书,该书大量内容、文字与我那本书的内容、文字相同,这显然是剽窃。”尹某认为自己从未授权被告使用这一作品,高某侵害自己的著作权,原告方因此请求法院判令高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在报纸上发最少10次道歉声明,并赔偿自己经济损失15万元。

    庭审

    被告称原告没资格起诉

    在法院审理此案时,被告高某表示,这本书是专供潍坊医学院研究生使用的教材,是职务行为,自己只有署名权,不是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不应该成为被告方。“一共只印刷了1000册,如果没有出版的话,就只是教学讲义。”被告方认为自己编的书在2000年出版,原告在2002年3月就知道这本书,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原告的著作与另外一本《网海拾贝》中的内容一致,所以原告也不具备主张权利的资格。”被告在庭审时提交这样一份证据,对于这一点,原告称自己也是《网海拾贝》的编者,相关章节是自己的素材。市中院法官则认为此事与本案不具备关联性,如果《网海拾贝》的作者认为自己被侵权,可以另案提起诉讼,没有采纳这一证据。

    被告在庭审中还提出自己编写这本医学书是职务行为,潍坊医学院对此也出具情况说明,证明被告是受单位委托。在庭审答辩中,原告尹某认为被告所编书籍中载明了她是主编,上面没有任何信息能反映是职务行为,另外,被告编写的书是正式出版物,不是内部教材。

    判决

    一审判决被告侵权

    市中院审理认为,关于被告是否侵犯原告著作权的问题,法院认为为学校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未出版发行的,不构成侵犯著作权。剽窃他人作品的,构成侵犯他人著作权。“尽管被告认为他编著的书是供研究生使用的教材,且仅印刷1000册,但是这本书已经出版发行,所以还是构成了侵权。“法官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被告方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

    市中院综合考虑被告方侵权行为的情节、性质、后果、影响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并向原告尹某做书面赔礼道歉。记者昨天从被告高某的代理律师处了解到,高某对此判决不服,已经提起上诉。(记者 段海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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