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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清明节4日至6日放假 加班工资这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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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 2009-04-03 09:39:58  现有新闻评论      新闻报料

    青岛新闻网4月3日讯 “清明”小长假即将来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9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4月4日至6日放假。其中,4月4日清明节是法定节假日,4月5日、6日则为公休日。在这三天加班的劳动者能得到多少加班工资呢?

    记者从市劳动保障局获悉,用人单位如在4月4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按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加班工资计发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且用人单位不得以调休或者换休的名义拒付加班工资。如果在4月5日、4月6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则应首先安排职工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加班工资计发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加班工资计发基数,应当按照劳动者上一月份提供正常劳动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工资后的数额确定。如果上一月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上月扣除加班费后的工资为1500元,那么日工资标准为:1500元÷21.75天=68.97元/天,如果劳动者4月4日至6日加班,其加班工资计算公式为:68.97元×300%×1+68.97元×200%×2=482.79元。(记者 任俊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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