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闻网4月2日讯 “天啊,发财了!提款机里有张信用卡!”外来务工人员纪某到青岛某银行自动取款机上提钱时,意外发现前面一位男子忘记拿走信用卡,按捺不住眼前的诱惑,就冒用该卡提取了7500元。今日,记者从四方区检察院获悉,这位没有经受住贪心诱惑的纪某很快落入法网,日前以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诱惑:天上掉下个“大馅饼”
2008年12月9日12时许,纪某到四方区嘉禾路某工商银行自动取款机提钱时,发现自己的卡放不进去,仔细一看,原来自动取款机内已有一张信用卡,而且密码正处在输入状态。纪某欣喜若狂,他想起可能是刚才在他前面提款的男青年忘记拿走了,心想真是天上掉下个“大馅饼”,于是冒用该卡分三次提取了7500元后,拿出卡迅速离开。
在纪某前面提钱的李先生回到家时才想起信用卡忘记拿了,于是马上返回银行寻找,却没有找到。他担心信用卡被别人拿走提款,就到银行查询,这时才发现卡内的钱已经所剩无几,李先生立刻报警。
侦破:监控资料三天锁定贪心人
冒用别人的银行卡提了钱就走,纪某以为人海茫茫,即时有监控录像,警察也很难找到自己。但他没有想到,仅仅3天,警察就找上门来将他带走。原来,警察通过监控录像的资料分析,初步判断嫌疑人应该就住在附近一带,并经常在银行存取款,便调集此前附近银行的监控资料比对,很快根据相貌特征将纪某锁定,然后根据他上次在银行存取款时留下的资料,调取他的暂住证等有关信息,犯罪嫌疑人立刻原形毕露。
2008年12月12日,警方根据监控录像将纪某抓获。
结局:钱款退赔获刑6月并处罚金
到案后,纪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将赃款退赔给了被害人李某。这样做也已经晚了,根据我国刑法有关规定,纪某最终以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检察官就此案提醒,拾金不昧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每个公民都应当继承发扬,不能如本案被告人这样对别人的钱财起了贪婪之心,最终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青岛新闻网记者 李志强 通讯员 袁榕 杨林)
相关链接:信用卡诈骗罪
我国刑法第196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出二万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啊;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