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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龄童不幸溺水身亡 村委会挖沙形成水湾担责两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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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 2009-04-01 08:50:46 青岛财经日报 现有新闻评论      新闻报料

    本报讯(记者 章立莎 通讯员 刘素虹) 由于村委会长期在村子里的沙场采沙,沙场里形成一个水湾,9岁的秀秀带着两岁的弟弟成成到水湾去玩时,成成不幸溺水身亡。近日,胶州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村委会赔偿原告韩某、蔡某死亡补偿费、丧葬费等共计33107.5元。

    2004年11月20日下午1时30分许,秀秀带着成成到该村的沙场去玩,不料在该村水泵机房水域,成成掉入湾中溺水身亡。成成的父母赶到现场时发现成成死亡的地点是由于村委会挖沙形成的,但在水泵机房水域,村委会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也未设置任何明确警示标志,孩子在游玩时不幸溺水身亡。于是,成成的父母将村委会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死亡补偿费、丧葬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的49%即86692.75元。

    庭审中,韩某向法庭提交了3张照片,并请来证人韩某某当庭作证,证实“孩子捞上来后,就放在提水泵处的岸上”,该地无警示标志。然而村委会辩称,韩某所诉与客观事实不符。成成的死亡属意外,村委会不负有对该水域的管理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秀秀与成成在事故发生时,均系未成年人,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两人在脱离父母监护的状态下发生人身损害,其监护人应承担监护不力的主要责任。综合双方的陈述及提交的证据和证人证言可以看出,该案的证据能够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指向的事故发生地就是村委会所有的提水泵,经现场勘验该提水泵本身及附近没有警示标志或其他安全防范措施,成成溺水死亡与村委会疏于管理存在因果关系,村委会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成成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其父母监护不力。根据事故的成因及实际情况,村委会应承担20%的民事赔偿责任。其中,原告主张的交通费、死亡补偿金、丧葬费应认定为140537.5元,由被告村委会承担20%;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应认定为5000元,以上费用共计33107.5元(文中秀秀、成成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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