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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岛路买百万新房迟交一年多 市民仅获赔两千
 

青岛新闻网 2009-03-25 07:14:48 青岛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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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房迟交一年多仅获赔两千 房主要求房地产公司赔偿10万余元 但未按法院要求积极举证只获赔物业费

    早报讯 近日,市民温某将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告上了法庭,温某称房屋因存在空鼓等多项质量问题,导致自己比约定的交付时间晚了450天住进新家,要求房地产公司赔付自己10万余元的经济损失。崂山区法院判决房地产公司只需赔给温某两千余元的物业费。

    450天有家不能住

    温某买的房子位于麦岛路,价值130多万。2005年1月,温某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约定同年10月26日交房验收。验收时,温某发现房子存在一系列的质量问题:“房子的地面、天棚出现空鼓裂纹,而且防盗门和合同里写的不一样。”温某说,从房屋交付之日起到2007年1月,房屋由于持续装修,导致自己450天“有家不能回”,她要求开发商因此赔偿经济损失10万余元。另外,温某认为自己交纳的物业费,装修期间地板涨价的费用,和合同里不一样的防盗门,也都应该由房地产公司赔付。

    举证不能 索赔失败

    庭上,温某解释10万余元是依据房屋全款的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进行计算的,法院认为没有依据,不予支持。法院表示曾告诉温某应对没有及时入住的损失进行评估鉴定,但温某明确表示不申请评估,法院认为温某举证不能,因此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此外,温某表示,房子实际安装的防盗门和合同中约定的防盗门质量不符,要求房地产公司进行双倍差价赔偿。法院查明,合同中只写了入户门是防火、防盗门,没有对入户门的品牌、质量标准约定,因此法院不予支持。温某又提出,自己维修期间地板涨价,要求开发商进行赔偿。

    法院认为,地板涨价损失属于市场不可预见因素,不在订立合同时可预见范围之内,同时温某并未提供地板涨价的鉴定报告,法院不予支持。最后,法院判决房地产公司赔付物业费用两千余元。 (许芳 刘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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