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闻网3月19日讯 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根据国家五部委的统一部署,市民政局联合公安局、司法局、卫生局、市人口和计生委出台了《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旨在解决我市被私自收养子女的“身份”问题,切实保障已经被抚养的未成年人在落户、入学、继承等方面的合法权益,营造其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截止日期为2009年4月1日。
4月1日之后,凡公民捡拾到弃婴,一律到 辖区公安派出所报案,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一律由公安部门送交市儿童福利院抚养。公民收养子女的,应向市儿童福利院提出收养申请。民政部门不再办理2009年4月1日之后发生的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收养登记工作,必须通过市儿童福利院收养。
据市民政局社会事务处孙永林处长介绍,由于办理收养手续过程较为复杂,要经过调查、公证、公示等环节,预计到7月份才能结束该项工作。
他说,此次集中清理公民私自收养问题主要涉及两大类。第一大类,是1999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前公民私自收养子女的,依据司法部和公安部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大类是在1999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后私自收养子女的,按以下8种情况区别办理:
1.收养人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条件,私自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捡拾证明不齐全的,收养人须到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区市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2. 收养人具备抚养教育能力,身体健康,年满30周岁,先有子女,后又私自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或者先私自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后又生育子女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收养人向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区市民政部门收养登记处提交收养登记全部材料;
(2)由市儿童福利院办理入院登记手续,登记集体户口;
(3)由民政部门公告查找其生父母,对于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按照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和儿童予以办理收养手续。
3.收养人不满30周岁,但符合收养人的其他条件,私自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且愿意继续抚养的,可向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区市民政部门和市儿童福利院提出助养申请,登记集体户口后签订义务助养协议,监护责任由市儿童福利院承担。待收养人年满30周岁后,仍符合收养人条件的,可以办理收养登记。
4.单身男性私自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女性弃婴和儿童,年龄相差不到40周岁的,由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动员其将弃婴和儿童送交市儿童福利院抚养。
5、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私自收养女性弃婴和儿童,后因离婚或者丧偶,女婴由男方抚养,年龄相差不到40周岁,抚养事实满一年的,可凭公证机构出具的抚养事实公证书,以及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离婚证或者其妻死亡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到区市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6.私自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由监护人送养的孤儿,或者私自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将私自收养的子女交由生父母或者监护人抚养。
7、私自收养发生后,收养人因经济状况,身体健康等原因不具备抚养能力,或者收养人一方死亡、离异,另一方不愿意继续抚养,或者养父母双亡的,可由收养人或其亲属将被收养人送交市儿童福利院抚养(被收养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除外)。其亲属符合收养人条件且愿意收养的,应当依法办理收养登记。
8、对于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国内公民私自收养,依据《收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动员其将弃婴或儿童送交市儿童福利院抚养。
孙处长介绍,收养是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 收养法》对收养的要件、程序都进行了严格的规定。被收养的未成年人年龄必须在14周岁以下,包括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未成年人。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30周岁。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名的限制。同时,收养子女必须到收养登记机关履行法定程序,办理收养登记,才能确立法律意义上的父母子女关系,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私自收养子女的家庭请于2009年4月1日至4月21日到孩子捡拾地的收养登记机关报名。(青岛新闻网记者 孙璐璐 通讯员 李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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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北区 市北区乐环路18号 88759599
四方区 鞍山二路61号(二楼) 85648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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