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报》3月14日报道:《广州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已经获得广州市委、市政府的批准,将于4月1日开始施行。原岗位犯错调职后仍要追究责任、问责后一年内不得提拔、党委领导也要问责等写入《办法》,其中官员被问责将被“责令公开道歉”成为一个亮点,也是国内创举。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说过: “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周所周知,官员问责制就是让掌握公共权力的各级官员对其行 为负责,是对政府官员的违法行为及其后果都必须追究责任的一种制度。自2003年非典时期开始,中国政坛上的问责事件接连不断,各地纷纷出台问责办法。近年来,官员问责制从非常时期的非常措施开始,从地方到中央都掀起了一波又一波官员问责浪潮,并逐步走向制度化。
实施官员问责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第一,有利于整肃吏治。官员问责制实现了用干部、管干部的部门从“权力主体”向“责任主体”转变,这就促使干部主管部门使用干部必须坚持德才标准,选拔任用那些“靠得住、有本事、能干事、干成事”的干部,督促他们“权为民所用”,从而整肃了吏治,优化了官员队伍;第二,有利于完善干部能上能下的选拔机制。我国的干部人事制度在领导干部“能下”方面遇到了很大的阻力,建立健全官员问责制度,疏通“能下”的渠道,让那些无所作为者下台,才能使那些有所作为、大有作为者上台,最终达到“能者上,庸者下”的目的,形成良好的能上能下、新陈代谢的用人机制;第三,有利于增强官员的责任心。孟德斯鸠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移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见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假如官员能够不受严厉处罚就能获取较多的利益,低成本低风险地违法犯罪,那么他们利用权力换取私利的欲望就会越来越大,不法行为也将日益频繁,这势必给国家和人民造成巨大的损失。因此,要规范官员行为、防止违法乱纪,必须建立系统的、完善的问责体系,这有利于增强官员的责任心;
我国的官员问责制尽管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还是白璧微瑕,那就是忽视了对官员离职以前所犯错误的追究。致使有些官员在职时没有东窗事发,拍拍屁股就溜之大吉啦,以后再也不会被问责啦,这就助长了那些脚踩棒子忽悠悠——稀里糊涂混春秋的官员的侥幸心理,很有可能对工作造成损失,损害群众的利益,败坏党和政府的形象。广州市堵塞了这个漏洞,令人欣慰,让人振奋。国家有关部门是否应该推广他们的先进经验呢?各地政府是否应该效仿他们的成功做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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