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入刑法惩治范围的腐败主体更广了,自由裁量权被进一步规范了,人大支持让检察机关更有信心
对于打击腐败犯罪来说,2009年或许是“更为有力”的一年。
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剑指腐败&
rdquo;的《刑法修正案(七)》。两天后,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关于深化检察改革2009—2012年工作规划》,要求尽快完善贪污、贿赂和渎职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并帮助法院将封闭的量刑活动纳入到公开的法庭审理程序中。3月5日,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说到今年要实施总额4万亿元的两年投资计划时,义正词严地指出“绝不允许利用扩大公共投资为单位和个人谋取私利”。其后,吴邦国委员长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正式提出人大监督与“一府两院”的工作,“不是相互掣肘,不是唱‘对台戏’”。人大要监督和支持“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3月10日,在“两高”工作报告中,首席大法官王胜俊表示法院“依法接受检察机关及各方面监督”。首席大检察官曹建明说,检察机关今年要“充分发挥打击、预防、监督、保护等职能作用,为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司法保障”。这些铿锵有力的话语,就出在这短短的十天之内。
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周光权说,这些变化,预示着我国今年的反腐斗争将驶入一个“快车道”。
纳入刑法惩治的腐败主体更广了《刑法修正案(七)》的最大特色,是加大了对腐败犯罪的打击力度———它扩大了腐败犯罪主体的范围,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之外的、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手中的公权力或者公权力的影响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的构成受贿罪,同时提高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定刑幅度,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特别巨大的,可判处十年有期徒刑。此前,刑法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最高法定刑仅为五年。
在《刑法修正案(七)》出台之前,按照刑法的规定,腐败犯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以及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的人。这些人的共同特征是“从事公务”,或者说是握有“公权力”,在此之外的其他人,即使利用公权力从事腐败行为,也不被追究刑事责任,除非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实施腐败犯罪行为。
全国人大代表、四川省攀枝花市检察院副检察长罗春梅说,2007年“两高”公布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规定了“特定关系人”受贿问题,“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第三人谋取而由通谋的“特定关系人”收受第三人财物,情节严重的,构成共同受贿犯罪。但是,实践中也存在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领导的秘书等“身边人”擅自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名义或影响力,为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而收受第三人贿赂的情况,对于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身边人”单独实施的受贿行为,如果不能证明是国家工作人员授意的,就不能追究他的受贿刑事责任。因为刑法规定的受贿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实际上,这些行为侵害的法益与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并无区别。这些情况,削弱了检察机关反腐败的力度。《刑法修正案(七)》的及时出台,必将改变现状,有力地打击那些“关系密切的人”的腐败行为。
“现在腐败行为的操作方式不断翻新,大有‘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趋势,‘中介’腐败就是当前腐败的一个新动向。”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社科院研究员朝克建议,法律需要为检察机关创造更多的空间,以便及时有效地打击那些花样不断翻新但本质是权钱交易的腐败行为。
量刑改革将使裁量权的行使更加透明、公正
近年来,司法实践中,由于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把握的度不一致,各地法院甚至同一法院在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的审判方面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情况。网络舆情显示,民众对腐败犯罪“同案不同判”的问题极为关注,意见很大。他们认为,对腐败犯罪的量刑要尽量保持一致,不能重罪轻判,给腐败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提供条件。
去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下发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并在2个中级法院和7个基层法院进行量刑改革试点,旨在规范量刑裁量权。
全国政协委员、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征夫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措施确实有利于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增强了量刑工作的透明度。但是,从务实的角度看,要真正实现量刑的透明和公正,还必须引入外部监督。最好的办法就是将量刑活动纳入到法庭审理中,接受律师和检察官的辩论。法院的量刑指导与律师、检察官参与量刑程序并行不悖。他欣慰地说,今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在规范法官裁量权部分,提到了“依法保障律师的代理权和辩护权,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正确行使裁量权”。
周光权代表说,这次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方案已经明确规定要将量刑活动纳入法庭审理程序中。虽然现在检察机关通过抗诉,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纠正量刑畸轻畸重、量刑不平衡的问题,但这种监督比较滞后,不如改为事前监督,直接赋予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增加和完善量刑程序的对抗性和透明性。在他提交的《关于修改刑诉法完善检察监督程序的议案》中,他建议规定:“公诉人提起公诉时,应当对被告人的量刑问题提出明确的请求意见并且说明理由。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席法庭的,公诉人应当在起诉书中提出量刑意见。”
人大支持让检察机关惩治腐败犯罪更有信心
司法是解决各类社会矛盾的“集散地”和“终点站”,牵一发而动全身。司法体制和机制方面的许多改革,必须凝聚多种力量才能推行。
今年两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的一大“亮点”是首次正式提出:“人大监督与‘一府两院’的工作,目标是完全一致的,不是相互掣肘,不是唱‘对台戏’。”首席大法官王胜俊在法院的工作报告中也表示法院“依法接受检察机关及各方面监督”。
“今年的司法环境是前所未有的,令人振奋。人大与‘一府两院’以及‘一府两院’彼此之间的关系更加协调,更加和谐,注定我国的司法工作又将迈入一个新阶段,检察机关的反腐败工作也将取得更大的胜利。”全国人大代表、山西省检察院检察长柯汉民向记者表达了他的这份喜悦和信心。
柯汉民说,人大对检察工作的支持,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履行好“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重要职责,需要其他机关的支持,尤其是最高权力机关的支持。曹建明检察长在今年的工作报告中提出,检察工作还存在“不敢监督、不善于监督”等不尽如人意的方面。其实,这些方面的不足也与检察监督存在的阻力有关。这种阻力,在基层检察院的工作中表现得更加明显,基层地方不大,人与人之间是抬头不见低头见,办案时顾虑多,阻力大。在这种情况下,尤其需要人大的支持。有了人大的支持,检察机关开展打击贪污贿赂、渎职犯罪,强化诉讼监督等活动时,就更有信心,更能得心应手,开创检察工作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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