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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来30万给单位搞经营 法院认定为单位犯罪
 

青岛新闻网 2009-03-11 08:50:34 青岛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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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早报讯  王某是一家轮胎公司的法人代表,买了一张别人在街头捡到的汇票后,又找人刻了假印章,然后用这张出票额为30万元的汇票去购买轮胎,用于自己公司的经营。近日,崂山法院以票据诈骗罪对王某一审判处有期徒刑5年。

    去年初,山东林盾木业有限公司丢失一张承兑汇票,出票金额为30万元。第二天,该公司向崂山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法院于2008年3月24日判决该汇票无效。后来,王某购买了这张丢失的承兑汇票,然后私刻公章盖在汇票上,到一家橡胶公司购买了价值30余万元的轮胎,并将买来的轮胎用于其所在的轮胎销售有限公司经营使用。橡胶公司在随后的查账中发现了这张造假汇票。案发后,王某的亲属退赃30万元。 

    法院认为,王某是轮胎销售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证实用涉案汇票购买的轮胎用于公司经营,并未被王某占有或处分,在没有充分证据证实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情况下,应认定是单位犯罪。近日,崂山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王某有期徒刑5年。(许 芳 于丰钦)

    什么是单位犯罪

    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单位犯罪必须是在单位主体的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处罚以双罚制(即对单位和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均处以刑罚)为主,以单罚制(即只处罚单位或只处罚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为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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