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中国农民在村庄范围内对社区公共事务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其主要内容体现在村民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上。中国的村民自治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推行,在农村政治实践中出现了村民自治的萌芽。1982年,新宪法规定将村作为一个自治单位,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村民委员会的法律地位。1983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联 合发出“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正式废除了人民公社体制,村民自治随之在全国逐步推广。规定村逐步实行直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于1987年通过,并于次年试行。1998年11月4日,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九届人大二次会议对试行法进行了修正,正式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村民委员会的性质、任务、选举、组成、村委会和基层政权、村级经济组织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关系等作了原则规定,农村开始实行村民自治。村民自治的内容主要包括“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四位一体,缺一不可。民主选举解决向谁授权的问题,其他则是为防止权力腐败、保证当选的人权为民用、情为民系、利为民谋。
(上述辞条引自奚洁人主编:《科学发展观百科辞典》,上海辞书出版社,2007年10月。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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