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明县顾某夫妇在一处无人值守的铁路平交道口通行时,被一辆货运列车撞致一死一伤。事后经协商未果,顾某将道口所属的郑州铁路局告上法庭。近日,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郑州铁路局赔偿受害者顾某20.3594万元。
2006年1月29日7时15分许,东明县城关镇村民顾某驾驶机动三轮车带着妻子潘某,在经过铁路新菏线132公里+405米处一无人值守的平交道口时,一辆货运列车将潘某当场撞死,顾某本人受重伤住进医院,诊断为头部脑挫裂伤,三轮车被撞报废。
事后,顾某进行索赔。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顾某于2007年1月将郑州铁路局起诉至东明县人民法院。法院审理认为,顾某在驾驶三轮车通过铁路道口时应注意观察,其疏忽大意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一个原因,应负部分责任;而郑州铁路局在该道口未设专人看守,也没有设置升降杆,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则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故法院判决郑州铁路局承担本次交通事故60%的责任,赔偿顾某、潘某夫妇医疗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死亡补偿金、丧葬费、抚养费、赡养费及精神损失费共计21万余元。郑州铁路局不服判决,上诉到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近日,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因郑州铁路局已支付顾某家属7327元,判决郑州铁路局赔偿顾某20.359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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