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公交一跤摔骨折
2005年3月,刘女士乘公交车时一跤摔倒受伤,司机驾驶公交车马上把她送到医院治疗。经检查,刘女士被诊断为右胫腓骨骨折入院治疗。2005年3月底,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结论,认定公交车司机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行驶,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刘女士不负事故责任。2005年6月,刘女士住院98天后治愈出院,花费各类治疗费用共计2万多元。2006年5月,刘女士再次入院,花费7000余元医药费。
刘女士第一次入院治疗期间,她和公交公司委托代理人签订了一份事故处理协议,约定一切医疗费用和400元的交通费用由公交公司承担,其余费用刘女士自行承担。达成协议后,公交公司先后垫付了刘女士两次入院治疗的医疗费用3万元左右。
三年后鉴定为十级伤残
2008年4月2日,刘女士自行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伤残等级评定。2008年4月11日这家中心作出鉴定结论,认定刘女士的右下肢损伤程度为伤残十级。伤残鉴定结果出来后,刘女士向公交公司追索误工费等损失未果。随后刘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公交公司赔偿残疾赔偿金、误工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计6万余元。
公交认为已无赔偿义务
近日,市北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公交公司代理人在庭上指出,刘女士摔伤完全是自身的原因,而且根据双方事故后自愿达成的协议,公交公司的赔偿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故请求法院驳回刘女士的诉讼请求。但公交公司没有提交出刘女士自行摔伤的有关证据。针对事故认定书的认定结果,公交公司代理人表示,事故认定书是在双方达成事故处理协议后,为了方便公交公司处理账目才出具的。
争论焦点
老协议是否公平有效
“当时,不签协议就不给我支付医疗费。”刘女士庭上称,她当时没有预见到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在没有考虑到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的情况下,和对方签订了协议,因此该协议显失公平。公交公司则认为,这份协议是由刘女士的丈夫书写的,是刘女士真实意思的表示。公交公司表示,他们在事故中没有责任,只是出于为刘女士考虑才达成这份协议,因此这份协议的效力是存在的。
市北法院认为,协议符合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刘女士没有证据证明不签协议公交公司就不给支付医疗费。签订协议时,刘女士已经因右胫腓骨骨折住院并进行了手术,刘女士夫妇作为成年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在签订协议后就得不到赔偿的事实。此外,公交公司已经按协议履行了医疗费的给付义务,因此该协议是合法有效的。 王萌
伤残结果难预料
公交部门应赔偿
本案主审法官认为,刘女士和公交公司协议签订时,刘女士并未能预料到伤残的结果,协议没有涉及残疾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内容。因此,这份协议虽然合法有效,但是有遗漏事项,公交公司应当依法赔偿。
刘女士3年前乘坐公交车时摔成骨折,并两次入院治疗。事故发生三年后,刘女士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鉴定结果为十级伤残。刘女士随后诉至法院,要求公交公司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计6万余元。市北法院近日一审判决公交公司赔偿36000余元,刘女士其他诉讼请求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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