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姜某喝得酩酊大醉后,昏昏欲睡地走在回家的马路上,不慎摔进路边水沟导致窒息身亡。案发后,死者家属认为修建该排水沟的街道居委会缺乏管理,才导致惨剧的发生。一纸诉状将社区居委会告上法庭,索要20万余元的赔偿。
2007年5月6日凌晨,家住城阳某街道的姜某和朋友聚餐喝得酩酊大醉后,在没人照顾下独自一人回家,结果一脚踏空踏进了路边的排水沟里,直到上午7时许,姜某才被人发现窒息死亡。“排水沟旁边没有摆放相应的提醒设施和警示标志,才会导致姜某的意外死亡。”姜某家属激动地说道,就是因为街道修建水沟时,没有在上面加盖子才导致了姜某掉进沟里身亡,于是将居委会告上法庭。
城阳法院一审审理后认为,排水沟是一个长期性的排水设施,并且比较窄,成年人在正常情况下不会摔进沟里,即便摔进沟里也不会死亡。
事发的主要原因是姜某为醉酒状态,因此才会造成窒息死亡的严重后果,因此姜某应该承担主要责任。而居委会在修建水沟的时候,没有设置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因此应承担次要责任,赔偿姜某家属两万余元。
居委会不服上诉至市中院。
无法证明居委会过错
家属请求得不到支持
青岛市中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是地上建筑和设施导致人受损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受害人也应该就排水沟存在的缺陷举证证明,居委会对排水沟应该注意哪些安全注意义务。由于姜某的家属没有提供出居委会应该尽到的注意义务,也就是无法证明居委会有过错,因此其请求权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改判居委会不担责。
钟秋 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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