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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人赴宴豪饮后驾车身亡 主人陪客担责判赔偿
 

青岛新闻网 2009-02-18 08:50:46 青岛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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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 章立莎 通讯员 曾宪权 吕佼) 为给孩子过生日,于某宴请宾朋,不料好友李某酒足饭饱回家途中驾车撞树身亡,经交警部门检测,李某属于醉酒驾车。后李某的亲属将于某和一同喝酒的秦某告上法庭,要求两人赔偿死亡补偿费、丧葬费等共计14万余元。

    去年情人节,于某和朋友秦某、李某中午在一起喝酒,当天正值于某孩子过生日,晚上于某又邀请两人全家到酒店吃饭。据于某回忆,宴席从晚上7时开始,席间李某喝了两杯白酒,他与秦某并未对李某劝酒,且秦某还替李某喝了半杯白酒。晚9时左右宴席结束后,李某驾驶一辆摩托车回家时,与路边树木相撞,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检测,李某当时的血液酒精浓度为每100毫升80毫克,属于醉酒驾车。李某的家人遂将于某和秦某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受于某之约参加宴请事实清楚,证人及当事人陈述能够证明在席间于某和秦某未对李某进行劝酒。李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明知酒后不能驾驶机动车,他酒后驾驶摩托车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发生交通事故致其死亡,于某和秦某并无过错,也无将李某护送回家的义务。据此,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李某的家属不服,并提起上诉,称于某和秦某对李某有过激的劝酒行为,在李某醉酒的情况下,两人没有采取措施阻止他驾驶摩托车回家,其行为有重大过失,应承担赔偿责任。而秦某认为,他与李某都是应邀参加宴席的,他对李某是否醉酒没有辨别的义务,同时也没有护送的义务,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李某违反法律规定,漠视自身安全酒后驾驶导致伤亡,李某自己应承担主要责任,按85%计算。于某作为宴席的组织者,在宴席结束后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对确保客人的安全尽到相应的义务。但于某在李某中午、晚上连续喝酒的情况下,放任李某酒后驾车自行离开,致使事故发生,应承担次要责任,按10%计算。另外,秦某虽然不是宴席的组织者,但他与李某中午喝过酒,也知道李某驾驶摩托车,应了解酒后驾驶的危险性。席间秦某为防止李某醉酒,替他喝了半杯白酒。但宴席结束后,秦某既没有阻止李某酒后驾车,也没有建议送其回家,他也应承担次要责任,按5%计算。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于某赔偿李某死亡补偿费、丧葬费等共计14704.25元,秦某赔偿李某死亡补偿费、丧葬费等共计7352.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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