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索要“空床费”
2005年,王某和李某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为了约束对方订立了一份协议,如果一方有婚外情,需要赔偿对方30万元,如果一方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夜不归宿,则需要按照每天1000元的标准赔偿给对方“空床费”。李某担任某公司的副总经理,经常在外应酬,起初王某还算理解,可自从2007年5月起,王某发现李某举动有些异常,调查后发现李某真的与其他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双方为此多次发生争吵。
去年3月份,王某以李某不尽家庭义务而且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为由,将李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并由李某支付违约赔偿金30万元,及“空床费”5万元。
判决
高额赔偿未获支持
王某认为当初订立协议是双方自愿的,而且丈夫的确有婚外情发生,就应该按照协议支付赔偿款。面对35万元的高额赔偿,李某同意离婚,但他表示当初的协议没有法律效力,他不会按照协议给付赔偿金和“空床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与李某之间的夫妻感情的确已经破裂,应该准予离婚,但双方签订的忠实协议及空床费协议属于一种道德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只能支持双方离婚,驳回了30万元赔偿金和5万元“空床费”的请求。
解析
道德协议不具法律约束力
“婚姻关系中的道德协议不适用《合同法》。”此案主审法官在分析此案时表示,夫妻忠实义务时配偶权的一项主要义务内容,是指配偶权主题夫妻在性生活上互守贞操,并保持感情专一,如果配偶一方违反义务,受害一方有权提起损害赔偿。王某和李某签订的道德协议虽然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法律不能束缚人的感情,双方的协议也没有合同债权发生的根据,不属于合同中的“债”,因此不能依据“协议规定”向另一方要求赔偿。于 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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