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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工伤1至4级及因工死亡人员亲属调整待遇
 

青岛新闻网 2009-02-14 09:30:16 青岛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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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新闻网2月14日讯 记者从市劳动保障局获悉,为切实保障工伤1至4级人员和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生活,自2009年1月1日起,我市为市内四区工伤1至4级人员和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调整了待遇。涉及符合条件的人员共1063人,其中,工伤1至4级人员720人,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343人。调整后工伤1至4级人员月人均增长164.3元,因工死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月人均增长62.8元。

    这次调整待遇是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规定执行的,调整范围是2008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的1至4级工伤人员(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工伤人员),以及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因工死亡人员(含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调整标准为工伤1至4级人员月伤残津贴每月分别增加175元、170元、165元和160元。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抚恤金调整标准为:配偶每月增加7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再增加10元。生活护理费以2008年青岛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调整,因目前青岛市没有公布此数据,暂时不予调整,待数据公布后再行调整并补发。补发的2009年1月份的待遇已划拨到上述人员的银行存折或单位的银行账户中。

    五市三区符合上述条件人员的待遇调整工作,将于2月底前完成。

    如工伤1至4级人员或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想咨询本次待遇调整的相关问题,可拨打劳动保障民生热线12333或登陆劳动保障网进行查询。(记者 任俊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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