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闻网2月6日讯 近日,青岛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各类用人单位新招用本市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按规定为招用人员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在岗人数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
其中,招用原为本单位、集团、相关联企业职工的,失业登记时间应在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以上年度当地在岗 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基本养老保险20%、基本医疗保险9%、失业保险2%的比例计算(市内四区每人每月约330元)。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就业困难人员包括:大龄失业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中的失业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残疾失业人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失业人员、失地失业人员等八类就业困难人员(协保人员除外)。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按年拨付。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用人单位,应于招用人员次年1月底前填写相关表格,报市、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审核。(青岛新闻网记者 任俊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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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就业困难人员按以下范围确定
(一)大龄失业人员。是指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2005年12月31日前年满45周岁,自2011年1月1日起女性年满40、男性年满50周岁的失业人员。
(二)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是指家庭成员中无一人就业,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家庭中的失业人员。
(三)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地指女满16至40周岁、男满16至50周岁,年人均收入在当地平均水平50%以下,且无人在二、三产业就业的农村家庭中的失业人员。
(四)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中的失业人员。是指持有离婚或丧偶证明,其抚养的未成年子女年龄在18周岁以下且未实现正规就业的失业人员。
(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是指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明的失业人员。
(六)残疾失业人员。是指持有残联部门核发的残疾证明的失业人员。
(七)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失业人员。是指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失业登记一年以上,且失业期间每月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至少有一次求职记录的失业人员。
(八)失地失业人员。是指因国家征地失去土地或家庭人均耕地不足0.3亩的农村失业人员。
二、补贴的申报程序
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按年拨付。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用人单位,应于招用人员次年1月底前填写《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明细表》,报市、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审核。其中,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属于市内四区的,报市就业服务中心审核;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属于五市三区的,报所在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审核。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时,应一并提报以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招用人员就业备案花名册;
3.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基本信息及增减变化表;
4.亲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
5.企业工资支付凭证;
6.招用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的,应出具《青岛市城乡“双零”就业援助卡》;
7.招用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中的失业人员的,应出具离婚或丧偶证明;
8.招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的,应出具民政部门开出的低保证明;
9.招用残疾失业人员的,应出具《残疾人证》;
10.招用失地失业人员的,应出具镇(街道)人民政府开出的失地证明;
11.劳动保障部门要求提报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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