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邹云翔
江苏13岁女孩为捐肝救患癌的父亲而自杀。“妈妈对不起,我不能陪你,我死后把我的肝移到爸爸的身体里去,救爸爸。”这是琳琳在吞下200片安眠药之前留给母亲的遗书。在自杀十多个小时后,琳琳奇迹般地被救活,至今还未脱离生命危险。(新闻详见今日快报A6版)
有很多人称赞这个孩子的孝,这个小女孩也的确值得关心,但这起悲剧依然让我想起了二十四孝中的郭巨埋子奉母的事。从传 统的孝文化来讲,这样做仿佛并不为过,但如果我们看一下儿童权利公约,就会认为这是不折不扣的悲剧。时代在进步,我们该反思如何宣传传统文化,不要再将落后的糟粕作为必须传承的精华来灌输给无辨别能力的儿童了,我们不能做现代郭巨,在喝彩声中侵害儿童的权利。
孩子不是我们的投资,而是我们对于社会承担的一份责任,但在传统的中国文化中却并非如此,当长辈面临亏损(如身体欠安时),孩子将会作为止损的工具推出(如割股疗亲,再如郭巨埋子奉母),义务本位的中国传统文化中,宣扬的永远是父为子纲。当然这样的文化在具体的历史条件下有着其合理性,如社会保障不足的情况下,有利于保护社会的稳定,但是人类进入了新的千年,仍然肯定这样的孝,其实是不折不扣地鼓励杀人了。顺便提一下,当前的医疗保障不够全面、程度不高,也是催生这一悲剧的根源之一。想象一下,如果琳琳的父亲有足够的医疗保障,她还会被逼得选择自杀救父吗?所以说,医改应该提速,医疗保障覆盖面和保障水平的提高,也应该提速。
我总是认为,在现代课堂上,离开了我国加入的儿童权利公约的现实,离开了未成年人保护法,而谈所谓的古代文化,本质上是不适宜的,更不利于儿童身心的发展。因此,我忽然怀疑起那些不分良莠地向未成年人灌输所谓传统孝文化者的用心,他们以一部孝经作为经典,忘记了作为现代人应该恪守儿童权利公约的常识,他们在宣传所谓的孝的时候,有没有想到儿童固有的权利,这不是法治社会的应有态度。坦言之,笔者呼吁我们宣传传统文化时,应该批判性地宣传,不能只讲义务不讲权利,更不能别有用心地以古非今,拒绝承认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保护每个人的独立,远比宣扬所谓的孝更为重要。
在这场悲剧中,孩子的行为值得同情但是不值得提倡,而那些传授给他片面的孝文化,而不同时传授给他权利意识的人值得谴责,我们也应该以此事件为契机反思教育体制,建立起平衡教育的体系,让现代权利意识与古代道德义务意识平衡地武装孩子的头脑,防止过度地强调义务蒙昧孩子的心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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