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中介组织的迅速发展和大量行政寻租与商业贿赂等腐败借助中介之手来实施,我国社会中介组织腐败现象正日益严重。这是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中介组织的腐败状况与治理对策研究》报告中的重要结论。报告将中介组织腐败的行为归纳为三大类:行贿及帮助行贿、洗钱和参与侵吞国有资产,损害股东和消费者权益。(2月2日《羊城晚报》)
早在2004年,《瞭望新闻周刊》载文对中介机构沦为腐败帮凶现象进 行过详细评介和深入剖析。其中论及中介机构涉腐的六大伎俩:如提供虚假财务鉴证、低估国有资产、提供虚假司法鉴证、土地评估翻云覆雨……等等。如今,社科院报告对中介腐败现象进行更详细、更系统的归纳、概括、剖析。不过,对中介腐败现象的关注和讨论,必须抓住问题关键,即腐败链条的“源头”在哪?
其实,在各种“中介腐败”现象中,不难发现权力腐败的影子,甚至在其中起决定作用的正是权力腐败。此类权力腐败包括司法权、行政权、准行政权等等。例如,侵吞国有资产缺不了国资主管部门甚至地方政府的审批、拍板;土地评估也缺不了土地主管机关审批权的配合;各种鉴证腐败也缺不得公、检、法等权力机关的“指定”……每一条腐败链条的终端上几乎都端坐着不同的权力。当中的道理并不深奥:相关部门、人员有决定权,而且制约缺失或运作欠缺公开透明,运用起来几乎可以随心所欲。直接或间接贿赂符合经济人“理性”的选择,中介的角色也就名副其实地成为腐败利益链条的一个环节。
尽管具体分析起来有诸多因素,但归根到底权力腐败是根源。因而,治理中介腐败最根本的是,要从制度上和具体操作上遏制和约束权力,严格划定权力边界,权力运作也须透明,并使权力时刻处于有效监督之中。只有遏制权力腐败,才是清除中介腐败的釜底抽薪之举。说到底,中介腐败不过是权力腐败的“婢女”而已。(作者 柳塘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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